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58號
TCDV,107,重訴,658,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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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廖朝州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參加訴訟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侯水性 
      侯志和 
      侯春慧 
      侯墨林 
      侯傑能 
      侯傑翔 
      侯傑勛 
      陳委俊 
      陳雅琪 
      陳林金鶯
      陳永忠 
      林華娥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海 
被   告 陳永成 
      陳生財 
      林玉美 
      黃陳麗珠
      陳美珍 
      謝秀琴 
      陳鑑行 
      李陳美玲

      吳守鎰 
      陳應杉 
      陳秀春 
      楊王准 
      陳華英 

      王淑鈴 

      王淑姿 

      王有政 
      王有志 
      王淑純 
      王璟滎 
      王素珍 
      黃王銀足
      王美玉 
      王快樂 
      陳景明 
      陳保福 
      陳萬璟 
      陳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即原告廖朝州為被告陳松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 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廖朝州以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共有人共 有,惟共有人未能協議分割,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定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為此依據民 法第823條之規定,而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嗣於本件訴 訟繫屬中,被告陳松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2/24因買賣而 移轉予聲請人,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應堪 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以裁定其承當訴 訟,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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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