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林妙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光前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4日107 年度訴字第987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108 年10月31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
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