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39號
TCDV,107,訴,639,2019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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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昀叡 

      李昱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陳阿貴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211 元【計算式:
4,200 ×(1,025.94+8,800.29+416.03+4,909.5 )×1/70×
2 =1,818,21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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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