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25號
TCDV,107,訴,3725,2019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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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楊靜宜 
被   告  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義程 

被   告  蘇嘉桀 
       張欽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關於「利息之起迄日欄」、「違約金欄」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利息之起迄日欄」、「違約金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 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即請求金額)│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元) ├──────┬───┼─────┬─────────┤
│ │ │起迄日 │利率 │六個月內 │超過六個月 │
├──┼───────────┼──────┼───┼─────┼─────────┤
│ 1 │3,033,328 │自107年7月21│3.1% │自107年8月│自108年2月21日起至│




│ │ │日起至清償日│ │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前項約定│
│ │ │止 │ │108年2月20│利率20%計付。 │
├──┼───────────┼──────┼───┤日止按前項│ │
│2 │1,300,000 │自107年7月21│3.1% │約定利率10│ │
│ │ │日起至清償日│ │%計付。 │ │
│ │ │止 │ │ │ │
├──┴───────────┴──────┴───┴─────┴─────────┤
│合計4,333,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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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