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77號
TCDV,107,訴,3677,201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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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登耀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林玉霞
      林坤南 
      陳耀崑 
      陳瑞燦 

      陳永祥 

      羅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
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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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