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2號
反訴原告 陳叡勃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反訴被告 何素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臺中
市西屯區上石碑段2671-16、2673-1、2678、2679-2、2680、269
3-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462/100000)暨其上同段19544建號
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4樓之1)2分之1
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則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609元【計算式:土地(
面積合計378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19,000元/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均為462/100000=2,080,917元)+建物現值290,300
元=2,371,217元;2,371,217元×1/2=1,185,609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