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68號
TCDV,107,訴,3468,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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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8號
原   告 郭秉汯即郭戊秉


兼法定代理 郭承泰即郭百翹
人         
兼法定代理 張沛緹 



被   告 彭阡富 


訴訟代理人 趙秀梅 
被   告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原告郭承泰即郭百翹所售車損是否均係被告所
造成,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09 年1 月9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進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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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