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8號
原 告 郭秉汯即郭戊秉
兼法定代理 郭承泰即郭百翹
人
兼法定代理 張沛緹
被 告 彭阡富
訴訟代理人 趙秀梅
被 告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原告郭承泰即郭百翹所售車損是否均係被告所
造成,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09 年1 月9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進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