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321號
TCDV,107,訴,3321,2019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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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21號
原   告 簡宣博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余佳玲(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簡寬次 
被   告 簡佩印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宣裕 
被   告 簡宣亮 

      簡深湖 

      簡永清 

      簡永鎮 

      簡孝誠 
      簡孝儒 
      簡孟輝 
      簡宣鎮 
      簡兆伸 
      簡子涵 


      簡瑋德 
      簡俊成 
受告知訴訟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暨判決附圖中關於「萬峰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萬豐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暨及判決附圖中有如主文



所示土地地段名稱之誤繕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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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