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年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愛蓮間請求返還房屋價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
80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