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33號
TCDV,107,訴,3133,201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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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年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愛蓮間請求返還房屋價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
80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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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