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45號
TCDV,107,訴,2945,2019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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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瑞陽(即林彬之承受訴訟人)

      林 銀(即林彬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麗(即林彬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吟(即林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彬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素甄間請求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4,78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3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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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