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83號
TCDV,107,訴,2483,2019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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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恩素食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進響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宥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天恩素食餐廳有限公司梁進響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 人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14元 ,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等所指定之送達代收 人而生效力,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等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是上訴人等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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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恩素食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