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65號
原 告 忠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原名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
會)
法定代理人 張廖秀真
訴訟代理人 曾謀貴律師
被 告 孔令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再易字第二三號、第二四號、第二五號再審之訴事件均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茲以本院108 年度再易字第23號、 第24號、第25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