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78號
TCDV,107,訴,1178,2019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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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8號
原   告 盧義月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複代理人  蔡碩毅 
被   告 江蒼松 
      江洽枸 

      江瑞發 
      江秉翰 
      江仁凱 
      江仁煌 
      江啓三 
      林胡金英
      江錦鵬 
      劉承勲 
      江美珍 

      黃秀敏 
      李岱威 
      李政忠 

      張妙如 
      林蘭香 
      李文偉 


      林秀貞 
      林秀霞 
      林秀婉 
      林秀緞 
      張芸禎 
      陳雅惠 
      陳韡方 
      陳雅琳 
      詹惠媗 
      陳素琴 
      蔡惠真 
      黃顯揚 

      賴閨燦 

      陳聰榮 
      江月里 
上 5 人 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   告 周孝軒 
      陳藝德(即賴閨燦之承當訴訟人)



      莊其益(即莊黃牡丹之委託信託登記人)

受訴訟告知
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同榮段628地號土地共有人賴閨燦分割前持分「3397/48740」應更正為「3397/487400」、共有人陳藝德分割前持分「18673/48740」應更正為「18673/487400」;同榮段629-1地號土地共有人陳雅琳分割後持分「946/14400」應更正為「946/3723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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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