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再字,107年度,1號
TCDV,107,婚再,1,2019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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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再字第1號
再審 被告  林珀珠 
(即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金健間離婚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
第一審家親聲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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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