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806號
TCDV,107,婚,806,2019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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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卓辰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霈淳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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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