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20號
TCDV,107,司執消債清,20,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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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朱紘德即朱春財
即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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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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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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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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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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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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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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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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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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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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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代 理 人 王博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朱紘德即朱春財(下稱債務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 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 權進行為已足。而依本院於108年4月15日所公告之資產表所 示,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郵局及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0)之存款分別為83元及259元,而上開清算財團財 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08年6月21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



等值現金之新臺幣1,000 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 予債權人後,即不處分開上財產並返還予債務人,有上開裁 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並已依債權 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 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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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