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添嘉發展有限公司(TINCA DEVELOPME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少華
訴訟代理人 林慶煙律師
王怡婷律師
複代理 人 姜萍律師
被 告 甄家謙
甄家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英文名字「TINC DEVELOPMETLIMITED」記載,應更正為「TINCA DEVELOPMET LIMITE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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