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何素金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范綺虹律師
張竫榆
被 告 林金瑤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守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追加後核
定為新台幣5,090,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490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5,552元,尚欠新台幣25,93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