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5號
TCDV,106,醫,5,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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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何素金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范綺虹律師
      張竫榆 
被   告 林金瑤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守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追加後核
定為新台幣5,090,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490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5,552元,尚欠新台幣25,93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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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