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10號
TCDV,106,訴,2410,2019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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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昆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曾寶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0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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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