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0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林曾寶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昆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9,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96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