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10號
TCDV,106,訴,2410,2019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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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0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林曾寶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昆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9,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96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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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