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02號
TCDV,106,訴,2002,201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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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02號
上訴人即原告  康麗玲 


上訴人因106年度訴字第2002號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75,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87,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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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