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23號
TCDV,103,重訴,223,20191122,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 代理人 鐘仲智 
被   告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鄭志誠律師
      林坤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榮進 
追加被 告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恩 

追加被 告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惠 

追加被 告 創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麒 
追加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

法定代理人 吳英賓 
追加被 告 梨子咖啡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梨妃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追加被 告 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兩成 
追加被 告 群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二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益珊 



追加被 告 稷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綾雯 

追加被 告 蒙在鍋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 
追加被 告 阿官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和原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幸慧 
追加被 告 展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凱 
追加被 告 米蘭街義式小館

法定代理人 謝宗穆 
追加被 告 彭明聰即唐人街茶餐廳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東泉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
追加被 告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追加被 告 士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仁皓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曾秋香 
追加被 告 三寶山戶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正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蔡昆宏律師
      劉鈞豪 
追加被 告 韓慶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昭玲 

追加被 告 何紅紅即食八津企業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凌敏  

追加被 告 逗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吉 
追加被 告 呂宗錕即艾哈企業社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亞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地上物遷出 ,並將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被告深耕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 一編號一、二所示地上物占用土地均返還原告。二、被告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應自如附表二編 號一所示地上物遷出,並將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 。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三 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所示占用土



地返還原告。
三、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地上物 拆除,並將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四、被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應自 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地上物遷出,並將附表四編號二所示地 上物拆除。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四編號一 、三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地上 物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五、被告群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二鍋分公司應自如附表五編號 一所示地上物遷出,並將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 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五編號一、三所示地 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五編號一、二、三所示地上物占用土 地返還原告。
六、被告稷豐食品有限公司應自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地上物遷出 ,並將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被告深耕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六編號一、三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附 表六編號一、二、三所示地上物占用土地返還原告。七、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地上物 拆除,並將如附表七編號一、二所示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八、被告士錫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八編號一所示地上物拆除。被 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前開地上物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
九、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地上物 拆除,並將如附表九編號一、二所示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十、被告韓慶餐飲有限公司應自如附表十編號一所示建物遷出; 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十編號一、二所示地 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十編號一、二所示地上物占用土地返 還原告。
十一、被告蒙在鍋裡有限公司應自如附表十一編號一所示地上物 物遷出,並將如附表十一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被告深 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十一編號一、三所示地上 物拆除,並將附表十一編號一、二、三所示地上物占用土 地返還原告。
十二、被告阿官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和原中科分公司應自如附 表十二編號一所示地上物遷出,並將附表十二編號二所示 地上物拆除。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十二 編號一所示建物拆除,並將附表十二編號一、二所示地上 物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十三、被告三寶山戶外有限公司應自如附表十三編號一所示地上 物遷出,並將如附表十三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被告深



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十三編號一、三所示地上 物拆除,並將附表十三編號一、二、三所示地上物占用土 地返還原告。
十四、被告展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自如附表十四編號一所示地 上物遷出,並將如附表十四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被告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十四編號一、三所示地 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十四編號一、二、三所示地上物占 用土地返還原告。
十五、被告彭明聰即唐人街茶餐廳應自如附表十五編號一所示地 上物遷出,並經附表十五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被告深 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十五編號一、三所示地上 物拆除,並將附表十五編號一、二、三所示地上物占用土 地返還原告。
十六、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十六編號一所示地 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十六編號一、二所示占用土地返還 原告。
十七、被告米蘭街義式小館應自如附表十七編號一所示地上物遷 出,並將如附表十七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被告深耕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十七編號一、三所示地上物拆 除,並將如附表十七編號一、二、三所示地上物占用土地 返還原告。
十八、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十八編號一所示地 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十八編號一、二所示占用土地返還 原告。
十九、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十九編號一所示地 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十九編號一、二所示占用土地返還 原告。
二十、被告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中科分公司應自如附 表二十編號一所示地上物遷出,並將如附表二十編號二所 示地上物拆除。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 十編號一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附表二十編號一、二所示 地上物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二十一、被告呂宗錕即艾哈企業社應將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一所示 地上物拆除。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前開地上 物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二十二、被告創越股份有限公司應自如附表二十二編號一所示地 上物遷出,並將如附表二十二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 被告深耕實業股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十二編號一、三 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附表二十二編號一、二、三所示 地上物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二十三、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十三編號一所 示地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二十三編號一、二所示占用 土地返還原告。
二十四、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應自如附表二十四編號 一所示地上物遷出,並將如附表二十四編號二所示地上 物拆除。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十四 編號一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二十四編號一、二 所示地上物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二十五、被告梨子咖啡館有限公司應自如附表二十五編號一所示 地上物遷出,並將如附表二十五編號二所示地上物拆除 。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十五編號一 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二十五編號一、二所示地 上物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二十六、被告逗狗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十六編號一所示地 上物拆除。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前開地上物 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二十七、被告何紅紅即食八津企業社應將如附表二十七編號一所 示地上物拆除。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前開地 上物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二十八、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十七項之履行期間均為壹年。二十九、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08 年8 月1 日起 至交還前開第一項至第二十七項所示占用土地日止,按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柒拾貳元。
三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十一、訴訟費用由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三十二、主文第一項至第二十七項部分,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擔 保金額如附表二十八所示。
三十三、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不變更訴訟標 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 或追加,亦為同法第256 條所明定。經查:
原告起訴時,原以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深耕公 司)為被告,並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 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2,500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



土地交還予原告(占用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㈡被告 應自103 年4 月14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20,172 元(見本院卷㈠第4 頁)。 嗣於訴訟繫屬中,追加下列被告:
㈠於103 年12月5 日追加下列被告(見本院卷㈠第128 頁) :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席公司)。
⒉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後具狀變更為「微笑運動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下稱被告微笑中科分 公司,見本院卷㈠第288 頁)。
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後具狀變更為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下稱屈臣氏中科分公司,見本院卷㈠第190 頁至第19 3 頁。另原告就屈臣氏中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原誤列為 杜秉達,嗣於108 年8 月1 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㈢狀中 業已更正為林素芬,見本院卷㈤第317 頁)。 ⒋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二鍋台中西屯分公司【嗣因被 告「群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二鍋分公司」(下稱群品 石二鍋分公司)具狀聲明承當訴訟,詳如下述,經原告 變更被告為群品石二鍋分公司】。
稷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稷豐公司)【原告起訴時,原 誤載法定代理人為陳綾雲(見本院卷㈠第117 頁反面) ,業經具狀更正為陳綾雯(見本院卷㈠第288 頁)】。 ⒍士錫有限公司(下稱士錫公司)。
⒎蒙在鍋有限公司(後具狀更正為「蒙在鍋裡有限公司」 ,見本院卷㈠第190 頁至第193 頁,下稱蒙在鍋公司) 。
⒏元手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後因元手有限公司中科分公 司變更名稱為「阿官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和原中科分公司 」(下稱阿官中科分公司),經原告具狀變更被告名稱 為阿官中科分公司(見本院卷㈠第237 頁、第190 頁至 第193 頁)】。
三寶山戶外有限公司(下稱三寶山公司)。
展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中科店(後具狀更正為「展 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昕公司,見本院卷㈠第 第190 頁至第193 頁)。
謝宗穆即春喜【後具狀更正為謝宗穆米蘭街義式小館 (見本院卷㈠第190 頁至第193 頁),嗣因被告米蘭街 義式小館具狀聲明承當訴訟,詳如下述,再變更為「米 蘭街義式小館」(見本院卷㈤第490 頁)】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下稱楓康中科 分公司)。
⒔基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中科分公司【嗣因「創越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創越公司)聲明承當訴訟,詳如下 述,變更為創越公司)。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慕義堂-玉門全人關懷中心 (下稱財團法人慕義堂)【嗣經原告依內政部登記名稱 ,具狀更正被告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下 稱台灣信義會】(見本院卷㈤第334 頁)。
梨子咖啡館有限公司(下稱梨子咖啡館)。
㈡於106 年9 月25日具狀追加下列被告(見本院卷㈢第91頁 至第100 頁):
韓慶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韓慶公司)。
⒉蔡唯心即食八津企業社(後具狀更正為「何紅紅即食八 津企業社」,見本院卷㈤第117 頁至第119 頁)。 ⒊博斯逗狗股份有限公司(後具狀變更為「逗狗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逗狗公司,見本院卷㈣第185 頁)。 ⒋呂宗錕即艾哈企業社。
㈢於108 年7 月26日當庭追加被告彭明聰即唐人街茶餐廳( 見本院卷㈤第241 頁)。
嗣並依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 年6 月21日興土 測字第89900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測繪結果,以10 8 年8 月8 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㈣狀,及於本院108 年9 月 27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下述(見本院卷㈤第341 頁 至第358 頁、第490 頁、第492 頁)。
核原告所為變更,或未經被告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或 未變更訴訟標的,而僅補充其聲明使之完足、明確,揆諸上 開說明,均應予准許。
貳、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二鍋台中西屯分公司於民國107 年 8 月27日廢止,並移轉為群品石二鍋分公司,有群品石二鍋 分公司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廢止 函文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167 頁、第170 頁), 並經群品石二鍋分公司具狀聲明承當訴訟(見本院卷㈣第16 5 頁正反面,書狀誤載為承受訴訟)。
被告謝宗穆米蘭街義式小館,於本件訴訟中變更為合夥事 業米蘭街義式小館,並經米蘭街義式小館法定代理人謝宗穆



具狀聲明承當訴訟(見本院卷㈤第441 頁至第442 頁)。 被告基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中,將其資產及全部 營業暨分支機構營運權讓與創越公司(見本院卷㈤第271 頁 至第275 頁),經創越公司聲明承當訴訟(見本院卷㈤第43 9 頁)。
查上開被告聲請承當訴訟,合於上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叁、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 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該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適用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
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昭義,嗣於本案訴訟中,法 定代理人經變更為黃育徵,後又變更為陳昭義,有原告提出 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經濟部108 年6 月18日經人文字第 10800622660 號函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203 頁、 卷㈤第177 頁),並經原告法定代理人黃育徵、陳昭義分別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202 頁、卷㈤第175 頁) 。
被告展昕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陳英杰,嗣於本案訴訟中,經 變更為張智凱,有被告展昕公司提出之公司登記查詢資料表 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99頁),並經新任法定代理人 張智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㈣第97頁至第98頁)。 被告蒙在鍋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李世文,嗣於本案訴訟中, 業經變更為沈國肇,有被告蒙在鍋公司登記查詢資料表1 份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㈤第371 頁至第372 頁),並經新任法 定代理人沈國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㈤第365 頁至 第367 頁)。
被告阿官中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官延新,嗣於本案訴訟 中,業經變更為官幸慧,有被告阿官中科分公司登記查詢資 料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㈤第391 頁),並經新任法定 代理人官幸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㈤第365 頁至第 367 頁)。
查上開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並不影響人格之同一性,且經 新任法定代理人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係公共設施保留地,為活化資產,乃 公開短期標租,並由被告深耕公司承租,租賃期間自93年3 月9 日至96年3 月8 日。被告深耕公司於租賃期間,並依土



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93年契約)第10條、第11條興建雜 項工作物及臨時建物。待96年間租期屆至,上開臨時建築物 狀況良好,依原告訂定之「土地出租及提供設定地上權作業 要點」(下稱系爭要點)7.19.3條逕行續約(下稱系爭96年 契約),續約期間自96年3 月9 日至103 年3 月8 日。租期 屆滿後,被告本應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11 條第3 項約定,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拆除後,恢復原狀 返還土地予原告,詎原告屢次請求被告履行,被告均置之不 理。爰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深耕公司 拆屋還地,並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1 項、民法第179 條規定 ,請求被告深耕公司自108 年8 月1 日起至交還土地日止, 按日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20,172 元。 再者,被告深耕公司將部分建築物出租予被告亞席公司等其 餘被告,並經部分被告於系爭土地自行興建地上物。而被告 亞席公司等其餘被告,與原告間無任何法律關係。爰依民法 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亞席公司等人按附圖所示之占有情 形,分別自其等占有之地上物遷出,並拆除其等所有之地上 物。又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業經臺中市政府撤銷使用執照, 是本件履行期間應以半年為適當。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㈢被 告深耕公司應將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地上物拆除,併將 土地交還予原告。㈣如主文第四項所示。㈤如主文第五項所 示。㈥如主文第六項所示。㈦被告深耕公司應將如附表七編 號一、二、三所示地上物拆除,併將土地交還予原告。㈧如 主文第八項所示。㈨被告深耕公司應將如附表九編號一、二 所示地上物拆除,併將土地交還予原告。㈩被告韓慶公司應 自如附表十編號一所示地上物遷出;被告深耕公司應將如附 表十編號一、二、三所示地上物拆除,併將土地交還予原告 。如主文第十一項所示。被告阿官中科分公司應自如附 表十二編號一所示建物遷出,並將如附表十二編號二、三所 示地上物拆除。被告深耕公司應將附表十二編號一所示地上 物拆除,並將附表十二編號一、二、三所示地上物占用土地 交還予原告。如主文第十三項所示。如主文第十四項所 示。如主文第十五項所示(原告就被告彭明聰即唐人街茶 餐廳部分,亦聲明應拆除如附表十五編號三部分,顯屬贅載 ,本院逕予刪除。)被告深耕公司應將如附表十六編號一 、二所示地上物拆除,併將土地交還予原告。如主文第十 七項所示。被告深耕公司應將如附表十八編號一、二所示 地上物拆除,併將土地交還予原告。被告深耕公司應將如 附表十九編號一、二所示地上物拆除,併將土地交還予原告



。如主文第二十項所示。如主文第二十一項所示。如 主文第二十二項所示。被告深耕公司應將如附表二十三編 號一、二所示地上物拆除,併將土地交還予原告。如主文 第二十四項所示。如主文第二十五項所示。如主文第二 十六項所示。如主文第二十七項所示。如主文第二十八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
被告深耕公司答辯以:
㈠依系爭93年、96年契約第3 條第2 項約定,足見兩造於訂 立契約時,已約明租約屆期後,原告辦理系爭土地公開標 租作業時,被告享有優先承租權,是原告已使被告深耕公 司產生「如果被告得標或行使優先承租權,原告就不會行 使拆屋還地之權利」之正當信賴。再者,被告深耕公司向 原告承租系爭土地前,曾於93年3 月4 日發函向原告表明 要在系爭土地上申請建築臨時建物,經原告表示不反對; 被告又於93年10月12日發函告知原告,擬以兩造間租賃契 約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在系爭土地上興建臨時建物,原告亦 函復同意備查。據此,足見被告深耕公司承租系爭土地後 ,確經原告同意,在系爭土地上興建臨時建物,被告並因 之規劃成立「中科購物廣場」之大型商圈,帶動系爭土地 及周遭區域之發展,原告亦因此獲利甚鉅。
㈡嗣因租賃契約即將屆滿,被告深耕公司參與原告於102 年 6 月27日召開之協調會,初步達成協議,原告同意在租約 屆至前再次辦理系爭土地之公開標租事宜,並確認被告深 耕公司參與投標且經審核為有效標,即得享有優先承租權 ,原告傾向不要求被告深耕公司無償贈與被告深耕公司所 有之地上建物,可比照原告先前另案土地標租之模式,亦 即地上建物無需事先無償贈與原告,亦不需事先拆除。詎 原告迄至103 年3 月8 日系爭契約屆滿時,始終未辦理公 開標租,令被告深耕公司無從參與投標或行使優先承租權 ,不啻在規避或剝奪被告深耕公司之優先承租權。 ㈢原告使被告深耕公司無法依約行使優先承租權,致被告深 耕公司受有地上建物37棟之課稅核定現值62,801,468元( 不含公共區域設備設施之價值),及無法繼續將地上建物 出租獲利之損失,被告深耕公司花費心力、物力,耗時近 10年所規劃設置之「中科購物廣場」亦將毀於一旦,工作 機會將因店面拆除而消失,政府機關亦將減少因「中科購 物廣場」聚集民眾消費所帶來之經濟效益及相關稅收。又 系爭土地為公用設施保留地,依目前法令及臺中市政府政 策變更,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已不再核發建照,如拆除系爭



土地上現有建物,未來亦無法再為興建。從而,足見原告 行使權利所得利益甚少,被告及國家社會因此所受之損失 則高達數千萬元至數億元以上,二者顯相失衡,應屬權利 濫用之行為。
㈣如認原告主張有理由,參酌被告深耕公司興建臨時建物時 ,本有告知原告,現亦向台中市政府補件申請使用執照中 ,而房屋使用年限為50年,請諭知10年以上履行期間。 被告亞席公司、楓康中科分公司、創越公司、台灣信義會、 梨子咖啡館共同答辯以:同被告深耕公司之答辯。另台灣信 義會於系爭土地上之教堂,為信眾出資所建,原告請求拆除 ,應無理由。如認原告主張有理由,請諭知10年以上履行期 間,台灣信義會部分諭知20年以上履行期間。 被告微笑中科分公司、群品石二鍋分公司、稷豐公司、蒙在 鍋公司、阿官中科分公司、展昕公司、米蘭街義式小館、彭 明聰即唐人街茶餐廳共同答辯以:被告等均係向被告深耕公 司合法承租並使用土地。系爭土地本係荒地,因被告深耕公 司及被告等進駐經營,帶動商機,原告現見營業機會良好, 即蓄意規避被告深耕公司之優先承租權,欲收回土地另行招 租,實有權利濫用,並有違誠信原則。又系爭土地為公用設 施保留地,現均依法建有臨時建物為被告等經營商業使用, 形成商圈,如若予以拆除,依目前法令及臺中市政府政策變 更,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已不再核發建照,亦無法再興建建物 ,勢必淪為夜市用地,誠屬損人不利己。如認原告主張有理 由,請諭知10年以上履行期間。
被告屈臣氏中科分公司答辯以:被告屈臣氏中科分公司係向 建物所有權人即被告深耕公司承租系爭土地上建物,自有占 有建物之正當權源。而原告於系爭土地租期屆滿後,遲不辦 理系爭土地之公開標租,反而訴請被告拆屋還地,顯屬權利 濫用,自無理由。其餘引用被告深耕公司答辯。 被告士錫公司答辯以:原告請求應無理由。如認原告主張有 理由,請諭知10年以上履行期間。
被告三寶山公司答辯以:被告三寶山公司係向被告深耕公司 合法承租系爭土地上建物,有合法正當之占有權源,非無權 占有。又系爭土地因被告深耕公司與被告三寶山公司進駐經 營店面,帶動商機,原告多年來已向被告深耕公司收取租金 ,現見商店林立,營業機會良好,竟欲收回土地另行招租, 做法有違誠信。如認被告需拆屋還地,考量房屋堪用年限為 50年,系爭商圈之承租人均係預期長期經營,而投入大量資 金,又被告深耕公司仍持續繳納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對 原告實無損害,請諭知10年履行期間。




被告韓慶公司答辯以:引用被告深耕公司答辯。 被告何紅紅即食八津企業社答辯以:引用被告深耕公司答辯 。
逗狗公司答辯以:引用被告深耕公司答辯。
被告呂宗錕即艾哈企業社部分:被告係向建物所有權人即被 告深耕公司承租系爭建物,對於系爭建物有占有之正當權源 。原告於系爭土地租期屆滿後,遲不辦理系爭土地之公開標 租,反而訴請被告拆屋還地,顯屬權利濫用,故原告請求被 告自系爭建物遷除即拆除相關地上物,自無理由。其餘引用 被告深耕公司答辯。
並均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 所示之地上物,分別為被告所有或占有使用等情,業據提出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㈠第9 頁至第10頁), 並經本院於103 年7 月30日、107 年1 月23日會同兩造及臺 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查明屬實,製有勘驗筆錄 及複丈成果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92頁至第96頁、第11 2 頁至第113 頁;卷㈢第174 頁至第175 頁、第178 頁至第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阿官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和原中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二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梨子咖啡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寶山戶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慶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逗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蒙在鍋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稷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