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737號
TCDV,103,司票,5737,201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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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37號
聲 請 人 陳明德即亞通租賃行

相 對 人 劉勝利 

相 對 人 鄭煌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鄭煌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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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