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955號
TCDM,108,附民,955,201911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55號
原   告 元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漢翔

被   告 江大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490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元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