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954號
TCDM,108,附民,954,201911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54號
原   告 張志鵬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張素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319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張素幸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素幸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1月22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319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