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925號
TCDM,108,附民,925,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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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25號
原   告 張恒豪

被   告 林孟德

      廖慕儒
      王清溪
      卓綢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孟德廖慕儒王清溪偽造文書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363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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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