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25號
原 告 張恒豪
被 告 林孟德
廖慕儒
王清溪
卓綢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孟德、廖慕儒、王清溪偽造文書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363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