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767號
TCDM,108,附民,767,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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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67號
原   告 潘勤文
法定代理人 陳增忻
      潘世偉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被   告 吳頤診

法定代理人 黃雅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66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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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