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45號
TCDM,108,附民,245,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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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李月春


被   告 楊建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576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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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