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97號
TCDM,108,金訴,97,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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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54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恩誠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法律扶助)
      黃珮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4657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張恩誠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恩誠能預見為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彌勒佛」之成年人提 領來路不明之款項,可能係領取詐騙所得之贓款,且使該真 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得以逃避刑事追訴,仍不違背其本意, 而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 該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該真實姓名不 詳之成年人之指示,分別將款項匯入附表一「匯款帳戶」欄 所示之帳戶內,張恩誠旋依該真實姓名不詳成年人之指示, 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持該真實姓名不詳成年人 所交付之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先後將附表一、二 所示之款項提領或轉帳後再提領,並交付與該真實姓名不詳 之成年人。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知 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張恩誠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 白。
㈡被害人林楊素真陳秀芬賴麗娟、華衣帆、周隱陳美女



於警詢時之指訴。
林楊素真報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楊素真匯款之瑞芳 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林楊素真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4657號卷第89頁至第93頁、第105 頁至第111 頁、 第99頁、第101 頁至第103 頁)。
陳秀芬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陳秀芬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核退字卷第33 頁至第37頁、第45頁至第51頁、第53頁) ㈤賴麗娟報案之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賴麗 娟匯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匯款申請書、賴麗娟之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第4657號卷第117 頁、第 125 頁至第127 頁、第123 頁、第129 頁至第145 頁)。 ㈥華衣帆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華衣帆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字第28382 號卷第 39頁至第40頁、第41頁反面至第44頁、第46頁至第47頁、第 44頁反面至第45頁)。
周隱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周隱匯款之霧峰區農會匯款申 請書影本(見偵字第28382 號卷第48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 第53頁)。
陳美女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 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美女之 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字第28382 號卷第54頁至第55頁、 第57頁正反面、第62頁、第59頁至第61頁)。 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11日中信銀字第 107224839089651 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



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657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7 年7 月13日國世大里字第10 70000082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 字第4657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
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年7 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 7004179 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4657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反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順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8382 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反 面)。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 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8382 號卷第23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 明細表(見偵字第28382 號卷第25頁)。 華南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 字第28382 號卷第26頁)。
被告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共39張(見偵字第28382 號卷第 32頁至第36頁反面、偵字第4657號卷第19頁至第37頁)。 臺中市○○○○○○○○○○○○○○○○路○○○○○○ ○0000號卷第77頁)。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字第 4657號卷第79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又按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法將洗錢行為區分為將自己犯罪 所得加以漂白之「為自己洗錢」及明知是非法資金,卻仍為 犯罪行為人漂白黑錢之「為他人洗錢」兩種犯罪態樣,且依 其不同之犯罪態樣,分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度。惟洗錢犯罪 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 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模式不祇一端,上開為自己 或為他人洗錢之二分法,不僅無助於洗錢之追訴,且徒增實 務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之困擾。故而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 新法乃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 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 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 得。」且為避免舊法時期過度限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



模糊前置犯罪僅在對於不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 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高,洗錢犯罪難以追訴。故新法就 其中採取門檻式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6 個月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並將「重大犯罪」之用語,修正為「特定犯罪」 ;另增列未為最輕本刑為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涵括之 違反商標法等罪,且刪除有關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 百萬元以 上者,始得列入前置犯罪之限制規定,以提高洗錢犯罪追訴 之可能性。從而新法第14條第1 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 須有第3 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以日 益猖獗之詐欺集團犯罪為例,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 ,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 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 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 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 項 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4、2500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 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2 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該 實行詐欺犯行之人以電話或通訊軟體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令 其等陷於錯誤後依照指示,將錢匯入事先取得並掌控之人頭 帳戶,並由被告將該等款項領出或轉帳後領出交與該真實姓 名不詳之成年人,被告所為係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揆諸前 開說明,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是被告所為亦均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
㈢被告與該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前開所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行為有部分合致,且犯 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 平原則,均爲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6 次洗錢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 罰。
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 項規定,爰分別減輕其刑。
㈦又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意旨參照)。邇來詐欺集團橫行, 電話詐欺事件層出不窮,無辜受害者日益增多,嚴重影響社 會治安,被告率爾領取詐騙款項,行為實值非議,而本件經



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低刑度僅為有期徒刑1 月 ,實難認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顯可憫恕或予以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形存在,是辯護人請求再依 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於法未合。
㈧爰審酌被告所為助長詐騙歪風,掩飾其詐欺所得去向,所為 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對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 大侵害,惟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且與陳美女、周 隱、華衣帆、陳秀芬林楊素真調解成立,並已給付陳美女 3000元、周隱3 萬元、華衣帆3000元,為被告所供明,並有 本院108 年度中司調字第1259號、第1258號、2119號、第40 22號、第4021號調解程序筆錄(見本院易字卷第127 頁至第 130 頁、第139 頁至第140 頁、本院金訴字卷第51頁至第54 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被告之存摺內頁影本(見本 院易字卷第161 頁、第165 頁、第203 頁、第285 頁至第28 7 頁)可佐,並考量被告所參與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損失 ,及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救護人員 (見本院易字卷第274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㈨沒收部分之說明:
⑴關於犯罪行為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掩飾、隱匿 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難認係供洗錢所用之物,故洗 錢行為之標的除非屬於前置犯罪之不法所得,而得於前置犯 罪中予以沒收者外,既非本案洗錢犯罪之工具及產物,亦非 洗錢犯罪所得,尤非違禁物,尚無從依刑法沒收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且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 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 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 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 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惟此部分亦有論者認為洗錢 行為委由第三人為之者所在多有,甚多是利用他人帳戶予以 隱匿或掩飾,如洗錢行為之標的須限於被告所有始得宣告沒 收,不僅增加實務上查證之困難,亦難以達成洗錢防制之目 的。綜上,洗錢行為標的之沒收應否限於被告所有者始得沒 收,在適用上仍有前揭爭議,本院認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 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件被告既已依指示將被害人匯入 之款項領出,並交付該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已對該等款 項無事實上之管領權,無證據證明該款項即被告犯洗錢罪之



標的為被告所有,自無庸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⑵又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取報酬之情事(見本院易字卷第272 頁),而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本 案而獲有任何報酬,或有分受上開詐欺所得之款項,自亦無 依刑法第38條之38條之1 第1 、3 項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 所得之適用。
⑶至於被告領款時所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固屬 被告所有,惟按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旨在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所 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而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 必要。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 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 言(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上開車輛難認對於本件犯罪之實現有直接關係,應僅單純作 為交通工具使用,亦不予諭知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51 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謝珮汝追加起訴,檢 察官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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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提領或轉匯時間、│所犯罪名及處罰│
│號│害│ │ │ │ │金額、地點 │ │




│ │人│ │ │ │ │ │ │
├─┼─┼─────────┼────┼───┼──────┼────────┼───────┤
│1 │林│於107 年6 月13日下│107 年6 │5 萬元│中國信託商業│如附表二編號1 所│張恩誠共同犯洗│
│ │楊│午1 時40分許起,以│月15日下│ │銀行帳號2775│示 │錢防制法第十四│
│ │素│通訊軟體LINE與林楊│午3 時3 │ │00000000號帳│ │條第一項之洗錢│
│ │真│素貞聯絡,佯稱為其│分許 │ │戶(戶名:吳│ │罪,處有期徒刑│
│ │ │友人「林美燕」,欲│ │ │雅淳) │ │貳月,併科罰金│
│ │ │借錢繳保險費云云,│ │ │ │ │新臺幣叁萬元,│
│ │ │致林楊素貞陷於錯誤│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因而依指示於右列│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時間,將右列金額匯│ │ │ │ │元折算壹日。 │
│ │ │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
│2 │陳│於107 年6 月19日下│107 年6 │10萬元│國泰世華商業│如附表二編號2 所│張恩誠共同犯洗│
│ │秀│午2 時許起,撥打電│月19日下│ │銀行帳號2585│示 │錢防制法第十四│
│ │芬│話與陳秀芬,佯稱為│午2 時15│ │00000000號帳│ │條第一項之洗錢│
│ │ │「陳玫芬」,需錢孔│分許 │ │戶(戶名:李│ │罪,處有期徒刑│
│ │ │急要借款云云,致陳│ │ │昱昇) │ │貳月,併科罰金│
│ │ │秀芬陷於錯誤,因而│ │ │ │ │新臺幣叁萬元,│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帳戶內。 │ │ │ │ │元折算壹日。 │
├─┼─┼─────────┼────┼───┼──────┼────────┼───────┤
│3 │賴│於107 年6 月8 日晚│107 年6 │22萬元│玉山銀行帳號│如附表二編號3 所│張恩誠共同犯洗│
│ │麗│間8 時38分許起,撥│月19日下│ │000000000000│示 │錢防制法第十四│
│ │娟│打電話與賴麗娟,佯│午1 時24│ │6 號帳戶(戶│ │條第一項之洗錢│
│ │ │稱為其友人「吳梅蘭│分許 │ │名:賴驪瑾)│ │罪,處有期徒刑│
│ │ │」,欲借錢週轉云云│ │ │ │ │肆月,併科罰金│
│ │ │,致賴麗娟陷於錯誤│ │ │ │ │新臺幣陸萬元,│
│ │ │,因而依指示於右列│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時間,將右列金額匯│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入右列帳戶內。 │ │ │ │ │元折算壹日。 │
├─┼─┼─────────┼────┼───┼──────┼────────┼───────┤
│4 │華│於107 年6 月19日下│107 年6 │55萬元│中華郵政股份│如附表編號4所示 │張恩誠共同犯洗│
│ │衣│午1 時55分許起撥打│月20日中│ │有限公司高雄│ │錢防制法第十四│
│ │帆│電話與華衣帆,佯稱│午12時32│ │順昌郵局帳號│ │條第一項之洗錢│
│ │ │為其友「林遠玲」,│分許 │ │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需借錢週轉云云,華│ │ │01號帳戶(戶│ │叁月,併科罰金│
│ │ │衣帆因而陷於錯誤,│ │ │名:彭舜琪)│ │新臺幣伍萬元,│
│ │ │遂依指示先後於右列├────┼───┼──────┼────────┤罰金如易服勞役│




│ │ │時間,分別將右列金│107 年6 │20萬元│國泰世華商業│1.左列帳戶之提領│,以新臺幣壹仟│
│ │ │額匯入右列帳戶內。│月20日下│ │銀行大昌分行│ 時間、金額、地│元折算壹日。 │
│ │ │ │午2 時17│ │帳號00000000│ 點如附表二編號│ │
│ │ │ │分許 │ │5311號帳戶(│ 7 所示。 │ │
│ │ │ │ │ │戶名:蘇妤)│2.張恩誠另於107 │ │
│ │ │ │ │ │ │ 年6 月20日下午│ │
│ │ │ │ │ │ │ 2 時40分許,在│ │
│ │ │ │ │ │ │ 臺中市復興路一│ │
│ │ │ │ │ │ │ 段406 號聯邦銀│ │
│ │ │ │ │ │ │ 行興中分行之 │ │
│ │ │ │ │ │ │ ATM ,將其中3 │ │
│ │ │ │ │ │ │ 萬元轉入玉山銀│ │
│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 1176號帳戶內,│ │
│ │ │ │ │ │ │ 嗣後提領之時間│ │
│ │ │ │ │ │ │ 、金額、地點如│ │
│ │ │ │ │ │ │ 附表二編號8 所│ │
│ │ │ │ │ │ │ 示。 │ │
├─┼─┼─────────┼────┼───┼──────┼────────┼───────┤
│5 │周│於107 年6 月18日下│107 年6 │10萬元│台新國際商業│如附表二編號5 所│張恩誠共同犯洗│
│ │隱│午3 時30分起以通訊│月20日上│ │銀行南屯分行│示 │錢防制法第十四│
│ │ │軟體LINE傳送訊息與│午11時30│ │帳號00000000│ │條第一項之洗錢│
│ │ │周隱,佯稱為其友「│分許 │ │007897號帳戶│ │罪,處有期徒刑│
│ │ │林嬌嬙」,需現金週│ │ │(戶名:賴驪│ │貳月,併科罰金│
│ │ │轉云云,周隱因而陷│ │ │瑾) │ │新臺幣貳萬元,│
│ │ │於錯誤,遂依指示於│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右列時間,將右列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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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於107 年6 月13日下│107 年6 │3 萬元│華南銀行楠梓│張恩誠於107 年6 │張恩誠共同犯洗│
│ │美│午1 時38分許起撥打│月20日下│ │分行帳號7112│月20日下午2 時17│錢防制法第十四│
│ │女│電話與陳美女,佯稱│午2 時9 │ │00000000號帳│分許,在臺中市南│條第一項之洗錢│
│ │ │為其二姊,需籌措保│分許 │ │戶(戶名:蘇│區復興路2 段78號│罪,處有期徒刑│
│ │ │險費云云,陳美女因│ │ │妤) │彰化銀行臺中分行│貳月,併科罰金│
│ │ │而陷於錯誤,遂依指│ │ │ │之ATM ,將3 萬元│新臺幣貳萬元,│
│ │ │示於右列時間,將右│ │ │ │轉入玉山銀行帳號│罰金如易服勞役│
│ │ │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 │ │0000000000000 號│,以新臺幣壹仟│
│ │ │內。 │ │ │ │帳戶內,嗣後提領│元折算壹日。 │
│ │ │ │ │ │ │之時間、金額、地│ │




│ │ │ │ │ │ │點如附表二編號6 │ │
│ │ │ │ │ │ │所示。 │ │
└─┴─┴─────────┴────┴───┴──────┴────────┴───────┘
 
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被害人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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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6 月15日下│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市○○區鎮○路0 段000 號│林楊素真
│ │午3 時19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全聯福利中心沙鹿鎮南門市之 │ │
│ ├────────┼──────┤號帳戶(戶名:吳│ATM │ │
│ │107 年6 月15日下│20,000元 │雅淳) │ │ │
│ │午3 時20分許 │ │ │ │ │
│ ├────────┼──────┤ │ │ │
│ │107 年6 月15日下│10,000元 │ │ │ │
│ │午3 時21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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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 年6 月19日下│2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市○○區○○路000 號玉山│陳秀芬
│ │午2 時39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銀行沙鹿分行之ATM │ │
│ ├────────┼──────┤號帳戶(戶名:李│ │ │
│ │107 年6 月19日下│20,000元 │昱昇) │ │ │
│ │午2 時40分許 │ │ │ │ │
│ ├────────┼──────┤ │ │ │
│ │107 年6 月19日下│20,000元 │ │ │ │
│ │午2 時41分許 │ │ │ │ │
│ ├────────┼──────┤ │ │ │
│ │107 年6 月19日下│20,000元 │ │ │ │
│ │午2 時42分許 │ │ │ │ │
│ ├────────┼──────┤ │ │ │
│ │107 年6 月19日下│19,000元 │ │ │ │
│ │午2 時43分許 │ │ │ │ │
├─┼────────┼──────┼────────┼──────────────┼────┤
│3 │107 年6 月19日下│30,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141│臺中市○○區○○路000 號玉山│賴麗娟
│ │午2 時55分許 │ │000000000 號帳戶│銀行沙鹿分行之ATM │ │
│ ├────────┼──────┤(戶名:賴驪瑾)│ │ │
│ │107 年6 月19日下│30,000元 │ │ │ │
│ │午2 時56分許 │ │ │ │ │
│ ├────────┼──────┤ │ │ │
│ │107 年6 月19日下│30,000元 │ │ │ │




│ │午2 時57分許 │ │ │ │ │
│ ├────────┼──────┤ │ │ │
│ │107 年6 月19日下│30,000元 │ │ │ │
│ │午2 時58分許 │ │ │ │ │
│ ├────────┼──────┤ │ │ │
│ │107 年6 月19日下│30,000元 │ │ │ │
│ │午2 時59分許 │ │ │ │ │
├─┼────────┼──────┼────────┼──────────────┼────┤
│4 │107 年6 月20日中│6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樹│華衣帆 │
│ │午12時44分許 │ │公司高雄順昌郵局│腳仔郵局之ATM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107 年6 月20日中│60,000元 │01號帳戶(戶名:│ │ │
│ │午12時45分許 │ │彭舜琪) │ │ │
│ ├────────┼──────┤ │ │ │
│ │107 年6 月20日中│30,000元 │ │ │ │
│ │午12時46分許 │ │ │ │ │
├─┼────────┼──────┼────────┼──────────────┼────┤
│5 │107 年6 月20日下│10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市○區○○○路000 號全家│周隱
│ │午1 時16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便利商店臺中進步門市之ATM │ │
│ │ │ │97號帳戶(戶名:│ │ │
│ │ │ │賴驪瑾) │ │ │
├─┼────────┼──────┼────────┼──────────────┼────┤
│6 │107 年6 月20日下│20,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141│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彰化│陳美女
│ │午2 時18分許 │ │000000000 號帳戶│銀行臺中分行之ATM │ │
│ ├────────┼──────┤(戶名:賴驪瑾)│ │ │
│ │108 年6 月20日下│10,000元 │ │ │ │
│ │午2 時19分許 │ │ │ │ │
├─┼────────┼──────┼────────┼──────────────┼────┤
│7 │107 年6 月20日下│2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全家│華衣帆 │
│ │午2 時27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便利商店台中金獅門市之ATM │ │
│ ├────────┼──────┤號帳戶(戶名:蘇│ │ │
│ │107 年6 月20日下│20,000元 │妤) │ │ │
│ │午2 時28分許 │ │ │ │ │
│ ├────────┼──────┤ │ │ │
│ │107 年6 月20日下│20,000元 │ │ │ │
│ │午2 時29分許 │ │ │ │ │
│ ├────────┼──────┤ │ │ │
│ │107 年6 月20日下│20,000元 │ │ │ │
│ │午2 時30分許 │ │ │ │ │
│ ├────────┼──────┤ │ │ │




│ │107 年6 月20日下│20,000元 │ │ │ │
│ │午2 時31分許 │ │ │ │ │
├─┼────────┼──────┼────────┼──────────────┤ │
│8 │107 年6 月20日下│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聯│ │
│ │午2 時42分許 │ │0000000000000 號│邦銀行興中分行之ATM │ │
│ ├────────┼──────┤帳戶(戶名:賴驪│ │ │
│ │107 年6 月20日下│10,000元 │瑾) │ │ │
│ │午2 時43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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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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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順昌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