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承瑋
具 保 人 林承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29406、31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柯承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林承潔繳納後,已將 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 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茲因 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0日本院訊問時,經當庭諭知定於108 年9月10日下午2時15分許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 告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被告與具保人均無正當理 由而未遵期到庭,且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 到案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送達證書、報到單、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23日彰檢錫信108助446字第108904110 7號函、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彰化縣警 察局和美分局108年10月17日和警分偵字第1080023379號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 ,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 開指定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