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 再按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 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在原起 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 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 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 之限制,不論以書面或言詞追加起訴,均無不同。違反上開 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1738號 、100 年度臺非字第107 號、99年度臺上字第8049號、97年 度臺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件與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13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0510 號)審理中 之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予追 加起訴。惟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13號案件,業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13號108 年10月9 日之審判筆錄在卷可憑。而本件檢察官係於108 年 10月17日以中檢達履108 偵27216 字第1089110529號函提出 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 戳章在卷可參。是以,本件檢察官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