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281號
TCDM,108,訴,2281,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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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齡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31429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柯齡蘭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柯齡蘭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柯齡蘭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 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 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 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1429號
被 告 蔡貴萍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0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齡蘭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貴萍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號1 樓洋鴻有限公司( 下稱洋鴻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 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蔡貴萍於民國104 年間 ,經友人介紹認識柯齡蘭,竟與柯齡蘭為下列行為: ㈠蔡貴萍明知自105 年9 月起迄106 年12月止,洋鴻公司未實 際向期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期將公司)、亞洲鎰森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亞洲鎰森公司)、睿煋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睿煋公司)及維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維泓公司)等 4 家營業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進貨,竟與柯齡蘭共同基於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每二個月為一期,由柯齡蘭取得如 附表一之不實之統一發票21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945 萬4080元,稅額47萬2704元,交予蔡貴萍充當洋公司 之進項憑證,而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2 期營業稅額計5 萬32 52元,蔡貴萍並支付如附表一所示購買統一發票之價金予柯 齡蘭,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 及正確性。
蔡貴萍明知自105 年10月起至106 年12月間止,洋鴻公司並 未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事實,竟與柯齡蘭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每 二個月為一期,由蔡貴萍柯齡蘭之指示,以洋鴻公司名義 ,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21紙,銷售額合計83 8 萬9010元,交付予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涂公司)、 睿煋公司、美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美圓公司)、傑瑞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傑瑞公司)、康立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 立杰公司)及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銳綸公司)等6 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睿煋公司及涂公司未提 出扣抵銷項稅額,其餘營業人則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美圓公司、傑瑞公司、康立杰公司 、銳綸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21萬998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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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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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蔡貴萍於本署│1. 被告蔡貴萍為洋鴻公司負責人之 │
│ │偵查中之自白 │ 事實。 │
│ │ │2.被告柯齡蘭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予被│
│ │ │ 告蔡貴萍後,被告蔡貴萍再依被 │
│ │ │ 告柯齡蘭之指示,開立相對應之 │
│ │ │ 不實統一發票,被告蔡貴萍並支 │
│ │ │ 付進項統一發票銷售額百分之1 │
│ │ │ 至4 不等之佣金予被告柯齡蘭之 │
│ │ │ 事實。 │
│ │ │3.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皆無實│
│ │ │ 際貨物交易及金錢收付之事實。 │
│ │ │4.被告蔡貴萍柯齡蘭至財政部中區│
│ │ │ 國稅局說明時,所提供之合約書、│
│ │ │ 送貨單及現金支出證明單等資料,│
│ │ │ 皆係被告柯齡蘭於事後準備,交由│
│ │ │ 被告蔡貴萍簽名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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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柯齡蘭於本署│1.被告柯齡蘭自105 年10月27日起至│
│ │偵查中之自白 │ 106 年12月25日止為康立杰公司之│
│ │ │ 負責人之事實。 │
│ │ │2.被告蔡貴萍有匯錢給伊,是購買發│
│ │ │ 票的錢,伊拿到後,就轉給虛開發│
│ │ │ 票的公司之事實。 │
│ │ │3. 洋鴻公司因為要增加營業額,所 │
│ │ │ 以有開發票給沒有實際交易的美圓│
│ │ │ 公司、傑瑞公司、睿煋公司、康立│
│ │ │ 杰公司、銳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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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王明蓮於偵查│證明被告蔡貴萍於 106 年 10 月 18│
│ │中結證證述及所提│日接受國稅局談話後,提供洋鴻公司│
│ │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出售貨物予傑瑞公司之出貨單總金額│
│ │匯款申請書(兼取│為53萬4462元,並提供傑瑞公司於10│
│ │款憑條)影本 │6 年4 月7 日匯款50萬元予洋鴻公司│
│ │ │之證明,該筆銀行明細資料原備註為│
│ │ │「陳翠蟬」,實係被告蔡貴萍向證人│
│ │ │王明蓮借款,由王明蓮與陳翠蟬前往│
│ │ │新光銀行水湳分行匯款至洋鴻公司山│
│ │ │銀行中工分行帳戶,並非傑瑞公司所│
│ │ │支付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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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人即傑瑞公司負│證稱:傑瑞公司與洋鴻公司之交易係│
│ │責人林志勳於偵查│被告柯齡蘭所介紹,被告柯齡蘭請伊│
│ │中具結之證述 │跟洋鴻公司之「蔡先生」聯絡,伊不│
│ │ │知道「蔡先生」之全名,因為伊比較│
│ │ │急著要貨,所以送貨過來時有連同合│
│ │ │約書及出貨單一起簽,伊則支付現金│
│ │ │予對方,並讓對方簽現金簽收單,伊│
│ │ │沒有注意「蔡先生」當場是否簽「蔡│
│ │ │貴萍」的名字等語。惟證人林志勳遲│
│ │ │未提供「蔡先生」之聯絡方式以佐其│
│ │ │說,且被告蔡貴萍已坦承未與傑瑞公│
│ │ │司交易,是證人林志勳所述是否屬實│
│ │ │,尚有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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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證人即維泓公司負│證稱:洋鴻公司向維泓公司購買刮鬍│
│ │責人黃文進於偵查│刀、乳劑及洗髮精等物,貨收到後有│
│ │中之證述 │部分是支付現金,部分是開立支票,│
│ │ │付現及開支票各半,支票伊是存入臺│
│ │ │灣銀行帳戶等語。惟依證人黃文進當│
│ │ │庭所提供之合約書、銷貨單及現金支│
│ │ │出證明單所載,該等銷貨均係以現金│
│ │ │支付,核與證人黃文進所述以支票支│
│ │ │付乙情不符,又證人黃文進針對多數│
│ │ │問題均不予回答,亦未說明其不作證│
│ │ │之原因,除提供制式表單外,針對簽│
│ │ │約對象、送貨人員、交易流程等問題│
│ │ │均無法回答,是證人黃文進所述,是│
│ │ │否屬實,尚有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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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證人即期將公司、│證稱:伊認識被告柯齡蘭,但不認識│
│ │睿煋公司實際負責│被告蔡貴萍,伊有賣文具用品予洋鴻│
│ │人詹木松於偵查中│公司,是被告柯齡蘭代表洋鴻公司向│
│ │具結之證述 │伊購貨,與洋鴻公司之交易都是跟被│
│ │ │告柯齡蘭聯絡,被告柯齡蘭會自己來│
│ │ │臺北載貨,並支付現金予伊云云。惟│
│ │ │證人詹木松所述,顯與被告柯齡蘭所│
│ │ │供不符,是證人詹木松所述是否屬實│
│ │ │,尚有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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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證明陳翠蟬於 106 年 4 月 7 日匯 │
│ │部108 年1 月21日│款50萬元至洋鴻公司,並非傑瑞公司│
│ │玉山個(集中)字│匯款之事實。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及所附解付匯款備│ │
│ │查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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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巫松銘為期將公司名義負責人、鍾永
│ │署檢察官 106 年 │南為睿煋公司名義負責人,期將公司│
│ │度偵字第 13061 │及睿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證人詹│
│ │號、 107 年度偵 │木松,證人詹木松曾以期將公司及睿│
│ │字第 1796 號起訴│煋公司進行虛偽交易之事實。 │
│ │書及不起訴處分書│ │
│ │各 1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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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亞洲鎰森公司與洋鴻公司間無實際交│
│ │署檢察官 107 年 │易之事實。 │
│ │度偵字第 3498 號│ │
│ │起訴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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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洋鴻公司玉山銀行│被告蔡貴萍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購買│
│ │帳號000000000000│統一發票之款項予被告柯齡蘭之子丁│
│ │7 號帳戶交易明細│健隆之事實。 │
│ │表、蔡貴萍玉山銀│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1176號交易明細表│ │
│ │、玉山銀行個金集│ │
│ │中部107 年9 月10│ │
│ │日玉山個( 集中) │ │
│ │字第1070032239號│ │
│ │函暨所附客戶基本│ │
│ │資料表及交易明細│ │
│ │、個人戶籍資料、│ │
│ │二親等資料查詢結│ │
│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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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洋鴻公司因從事上開虛偽交易,共逃│
│ │(含冒退稅額)應補│漏5 萬3252元營業稅之事實。 │
│ │徵稅額及漏稅額計│ │
│ │算表、營業人銷售│ │




│ │額與稅額申報書、│ │
│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
│ │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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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證明洋鴻公司因取得上開不實發票,│
│ │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逃漏5 萬3252元營業稅,並已繳納完│
│ │額繳款書、違章案│畢之事實。 │
│ │件罰鍰繳款書、 │ │
│ │105 年度營利事業│ │
│ │所得稅核定稅額繳│ │
│ │款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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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被告蔡貴萍為洋鴻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請書、營業人設立│。 │
│ │事項表、洋鴻公司│ │
│ │設立登記表、公司│ │
│ │章程、股東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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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被告柯齡蘭表示康立杰公司向被告蔡│
│ │桃園分局訪談、約│貴萍購買影印紙及工業用紙,貨物係│
│ │談筆錄、統一發票│由洋鴻公司直接送貨,被告柯齡蘭並│
│ │影本、洋鴻公司出│交付票面金額合計為153 萬3787元之│
│ │貨單及支票影本 │支票予洋公司,支票到期前因收到│
│ │ │客戶款項,故直接用現金將支票換回│
│ │ │來,所以是以現金支付貨款等語,惟│
│ │ │康立杰公司址設桃園市,購買貨物後│
│ │ │既已開立抬頭為洋鴻公司之支票支付│
│ │ │貨款,衡情康立杰公司只需將現金存│
│ │ │入其支票帳戶以供支票兌現即可,豈│
│ │ │有於事後持大筆現金至址設臺中市之│
│ │ │洋鴻公司支付貨款,再取回原開立支│
│ │ │票之理,是洋鴻公司與康立杰公司間│
│ │ │是否確有貨物及款項之收付,顯有可│
│ │ │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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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期將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洋│
│ │107 年 8 月 27 │鴻公司之事實。 │
│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
│ │第 0000000000A │ │
│ │號函暨所附刑事案│ │




│ │件移送書、查緝案│ │
│ │件進銷分析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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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洋鴻公司出貨單、│被告蔡貴萍於 106 年 10 月 18 日 │
│ │洋鴻公司存摺影本│接受國稅局談話後,提供洋鴻公司出│
│ │ (詳國稅局告發卷│售貨物予傑瑞公司之出貨單總金額為│
│ │第533 、534 、 │53萬4462元,並提供傑瑞公司於106 │
│ │537 、538 頁) 、│年4 月7 日匯款50萬元予洋鴻公司之│
│ │洋鴻公司玉山銀行│證明,惟該筆銀行明細資料原備註為│
│ │交易明細1 紙 │「陳翠蟬」,係遭被告柯齡蘭修改成│
│ │ │「傑瑞科技」,佯以該筆款項係傑瑞
│ │ │公司所支付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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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證人黃文進於偵查│依被告蔡貴萍所述,該買賣契約書及│
│ │中提供之買賣契約│銷貨單上之洋鴻公司大、小章,並非│
│ │書、銷貨單 │洋鴻公司所有,應係被告柯齡蘭自行│
│ │ │刻印使用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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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康立杰公司變更登│被告柯齡蘭自 105 年 10 月 27 日 │
│ │記表 │起至 106 年 12 月 25 日止為康立 │
│ │ │杰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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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對話譯文及錄音檔│被告柯齡蘭與不明人士至被告蔡貴萍
│ │1 份 │工作處,就上開虛偽開立統一發票進│
│ │ │行串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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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107 年 5 月 30 │ │
│ │日中區國稅四字第│ │
│ │0000000000 號刑 │ │
│ │事告發書及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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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之規 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



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 計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 一種(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非字第 389 號判決參照)。復 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6792 號、 94 年度台非字第 98 號判決參照)。次按刑法修正刪 除連續犯之規定,關於犯罪行為罪數之計算,其修正理由內 ,雖然說明可以朝接續犯之概念予以發展等語,但實際上仍 以適度為宜,否則勢將破壞刑法體系,反悖修法導正包括一 罪適用過於浮濫之原意。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 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而言。是自其行 為之延續性觀察,固然必存有一段時間之特徵,但亦非毫無 限制,倘竟綿延數月或經年,即難為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所允 許,無評價為一個行為概念之餘地。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明定,營業人除 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 次期開始 15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 11 月之 15 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 ,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 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 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字第 4362 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蔡貴萍柯齡蘭 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為,均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41 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罪嫌;被告蔡貴萍柯齡蘭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 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柯齡蘭雖非稅捐稽徵法規定之 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惟因其與具



有該身分之被告蔡貴萍共同實行犯罪,請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以共犯論處。被告蔡貴萍柯齡蘭所為如附表二所 示各期內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之行為,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申報(即每二個月)期 間所為作為認定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 罪數;又被告蔡貴萍柯齡蘭於附表二所示各期間所為,係 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規定,從一 較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項之商業負責人明知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蔡貴萍柯齡蘭所犯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2 罪、商 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項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 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旭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洋鴻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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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開立年│交易對象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購買統一發票│
│ │月 │ │ │ │ │價金之計算及│
│ │ │ │ │ │ │金額 │
├───┼───┼────────┼─────┼─────┼────┼──────┤
│1 │10510 │亞洲鎰森國際貿易│DM00000000│658,000 │32,900 │200 萬元 │
├───┼───┤有限公司 ├─────┼─────┼────┤*4%=8萬元 │
│2 │10510 │ │DM00000000│700,000 │35,000 │ │
├───┼───┤ ├─────┼─────┼────┤ │
│3 │10510 │ │DM00000000│644,000 │32,200 │ │
├───┼───┼────────┼─────┼─────┼────┤ │
│ │ │小計 │共3紙 │2,002,000 │100,100 │ │
├───┼───┼────────┼─────┼─────┼────┼──────┤
│4 │10511 │期將國際實業有限│ED00000000│624,000 │31,200 │150 萬元 │
├───┼───┤公司 ├─────┼─────┼────┤*2%=3萬元 │
│5 │10511 │ │ED00000000│585,000 │29,250 │ │
├───┼───┤ ├─────┼─────┼────┤ │
│6 │10511 │ │ED00000000│300,000 │15,000 │ │
├───┼───┼────────┼─────┼─────┼────┤ │
│ │ │小計 │共3紙 │1,509,000 │75,450 │ │
├───┼───┼────────┼─────┼─────┼────┼──────┤
│7 │10601 │睿煋興業有限公司│MP00000000│644,000 │32,200 │200 萬元 │
├───┼───┤ ├─────┼─────┼────┤*1%=2萬元 │
│8 │10601 │ │MP00000000│560,000 │28,000 │ │
├───┼───┤ ├─────┼─────┼────┤ │
│9 │10602 │ │MP00000000│420,000 │21,000 │ │
├───┼───┤ ├─────┼─────┼────┤ │
│10 │10602 │ │MP00000000│378,000 │18,900 │ │
├───┼───┼────────┼─────┼─────┼────┤ │
│ │ │小計 │共4紙 │2,002,000 │100,100 │ │
├───┼───┼────────┼─────┼─────┼────┼──────┤
│11 │10603 │期將國際實業有限│NE00000000│252,000 │12,600 │190 萬元 │
├───┼───┤公司 ├─────┼─────┼────┤*1%=1萬 9000│




│12 │10603 │ │NE00000000│248,080 │12,404 │元 │
├───┼───┤ ├─────┼─────┼────┤ │
│13 │10603 │ │NE00000000│420,000 │21,000 │ │
├───┼───┤ ├─────┼─────┼────┤ │
│14 │10604 │ │NE00000000│375,000 │18,750 │ │
├───┼───┤ ├─────┼─────┼────┤ │
│15 │10604 │ │NE00000000│380,000 │19,000 │ │
├───┼───┤ ├─────┼─────┼────┤ │
│16 │10604 │ │NE00000000│266,000 │13,300 │ │
├───┼───┼────────┼─────┼─────┼────┤ │
│ │ │小計 │共6紙 │1,941,080 │97,054 │ │
├───┼───┼────────┼─────┼─────┼────┼──────┤
│17 │10611 │維泓國際有限公司│QS00000000│475,000 │23,750 │200 萬元 │
├───┼───┤ ├─────┼─────┼────┤*1.5%=3萬元 │
│18 │10611 │ │QS00000000│261,000 │13,050 │ │
├───┼───┤ ├─────┼─────┼────┤ │
│19 │10612 │ │QS00000000│654,000 │32,700 │ │
├───┼───┤ ├─────┼─────┼────┤ │
│20 │10612 │ │QS00000000│225,000 │11,250 │ │
├───┼───┤ ├─────┼─────┼────┤ │
│21 │10612 │ │QS00000000│385,000 │19,250 │ │
├───┼───┼────────┼─────┼─────┼────┤ │
│ │ │小計 │共5紙 │2,000,000 │100,000 │ │
├───┼───┼────────┼─────┼─────┼────┼──────┤
│ │ │合計 │合計21紙 │9,454,080 │472,704 │17萬9000元 │
└───┴───┴────────┴─────┴─────┴────┴──────┘
附表二
洋鴻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編號 │開立年│交易對象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是否│
│ │月 │ │ │ │ │扣抵│
│ │ │ │ │ │ │ │
├───┼───┼──────┼─────┼────┼────┼──┤
│1 │10510 │涂事業有限│DM00000000│590,000 │29,500 │否 │
├───┼───┤公司 ├─────┼────┼────┼──┤
│2 │10510 │ │DM00000000│708,000 │35,400 │否 │
├───┼───┤ ├─────┼────┼────┼──┤
│3 │10510 │ │DM00000000│693,250 │34,663 │否 │
├───┼───┼──────┼─────┼────┼────┼──┤




│ │ │小計 │共3紙 │1,991,25│99,563 │ │
│ │ │ │ │ ││ ││ │
│ │ │ │ │ │ │ │
├───┼───┼──────┼─────┼────┼────┼──┤
│4 │10512 │睿煋興業有限│ED00000000│900,000 │45,000 │否 │
├───┼───┤公司 ├─────┼────┼────┼──┤
│5 │10512 │ │ED00000000│600,000 │30,000 │否 │
├───┼───┤ ├─────┼────┼────┼──┤
│6 │10512 │ │ED00000000│498,000 │24,900 │否 │
├───┼───┼──────┼─────┼────┼────┼──┤
│ │ │小計 │共3紙 │ │99,900 │ │
│ │ │ │ │1,998,00││ ││ │
│ │ │ │ │ │ │ │
├───┼───┼──────┼─────┼────┼────┼──┤
│7 │10602 │美圓國際有限│MP00000000│450,000 │22,500 │是 │
├───┼───┤公司 ├─────┼────┼────┼──┤
│8 │10602 │ │MP00000000│390,000 │19,500 │是 │
├───┼───┤ ├─────┼────┼────┼──┤
│9 │10602 │ │MP00000000│300,000 │15,000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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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期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立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