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274號
TCDM,108,訴,2274,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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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875 、205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明順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應更正並補 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地點及手段:「108 年2 月 19日下午5 時許」、「在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某處道路旁」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於下方燒烤,以吸 食煙霧之方式」;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施用第一級毒品部 分,應更正犯罪手段為:「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應更正並補充犯罪時間、地點 及手段:「108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豐原 區豐勢路某處道路旁」、「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 器,於下方燒烤,以吸食煙霧之方式」。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2 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 3 月、3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扣 案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犯罪所用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沒收 部分併執行之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 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 主 文 │
├──┼─────────┼──────────────────────┤
│一 │犯罪事實一之㈠ │謝明順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
│ │ │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謝明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二 │犯罪事實一之㈡ │謝明順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
│ │ │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謝明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
│ │ │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編號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及其外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
│ │1.45公克、空包裝總重0.82公克) 。 │
├──┼───────────────────────┤
│二 │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 支( 驗餘淨重0.82 │
│ │11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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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塑膠勺子1支。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及其外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
│ │3.31公克、空包裝總重0.54公克) 。 │
├──┼───────────────────────┤
│二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驗後淨重0.5345公克) 及│
│ │其外包裝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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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玻璃球吸食器2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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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