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羿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
46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己○○係成年人,自民國106 年8 月底起,加入通訊軟體微 信暱稱「沒有人」之人所屬而由不詳之人所發起、主持,三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 訴字第1947號、107 年度原訴字第54、63號判決判處罪刑在 案,經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 字第1433號、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案件審理中),由其 負責監視旗下時年僅16、17歲之少年車手蔣○霖、蔡○宇、 張○靖、蕭○謙、歐○豪(以上少年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所涉犯詐欺等案件均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提 領詐騙贓款之情形。己○○、蔣○霖、蔡○宇、張○靖、蕭 ○謙、歐○豪、暱稱「沒有人」之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 他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 方式,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巳○○等27人均陷於錯誤,而依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如附 表一所示之巳○○等27人將款項匯入己○○所掌管如附表二 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即由己○○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 之提款卡交予旗下車手蔣○霖、蔡○宇、張○靖、蕭○謙、 歐○豪等人,由蔣○霖、蔡○宇、張○靖、蕭○謙、歐○豪 等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日期、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 之提款地點,持己○○所交付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如 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己○○,己○○ 再將之轉交暱稱「沒有人」之人。嗣經警先查獲蔣○霖、蔡 ○宇、張○靖、蕭○謙、歐○豪等人後,再依其等之供述而
循線查獲己○○,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巳○○、玄○○、A○○、黃○○、辰○○、申○○、 戊○○、宙○○、丙○○、寅○○(起訴書誤載為林盟純) 、壬○○、子○○、B○○、甲○○、庚○○、宇○○、天 ○○、戌○○、辛○○、亥○○、午○○、卯○○分別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 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4 、160 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巳○○等27人分別於警詢時所證述遭詐騙之情 節相符(卷頁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並據共犯少 年蔣○霖、蔡○宇、張○靖、蕭○謙、歐○豪分別於警詢、 偵查中供述明確(見警卷㈠第53至73、85至89、93至95、99 至106 、119 至121 、127 至138 、157 至159 、173 至17 9 、189 至190 、195 至203 頁、107 年度偵字第6281號卷 第43至45頁反面、第66、67頁),復有車手蔣○霖、蔡○宇 、張○靖、蕭○謙、歐○豪犯罪時地一覽表1 份、蔣○霖與 被告約定交付款項之地點照片共6 張(見警卷㈠第3 至9 、 43至47頁)及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 (各該證據卷頁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附卷可稽, 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 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 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 、98年度台上字第713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未親自參 與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等之行為,惟依被告參與車手提款之 工作,係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 告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 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
未與其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 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是以被告與蔣○霖、蔡○宇、張 ○靖、蕭○謙、歐○豪、暱稱「沒有人」之人及該詐欺集團 之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時係滿20歲之成年人,而共犯少年 蔣○霖、蔡○宇、張○靖、蕭○謙、歐○豪於斯時則係年僅 16、17歲,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憑,於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時均係未滿18歲之少年,故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罪行 為,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27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而參 與詐欺犯罪集團,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 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損害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產 法益,行為實值非難,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 之損害,復斟酌被告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之分工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稱高職畢 業、入監之前從事放娃娃機台的工作、月入新臺幣(下同) 2 、3 萬元、家裡有母親得乳癌要照顧之智識程度、經濟及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㈥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號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第5 項定有明文。探究刑法第38條之1 關於 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 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以符合任何人都不 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並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 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 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 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 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 、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又所謂各 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
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 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 ,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 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 、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 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 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 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 之。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的犯罪所得在高雄的部分 是跟伊說一個禮拜給我1 、2 萬元,但是伊在高雄都沒有領 到錢,伊做沒有幾天就被抓了,臺中的部分是提領金額的百 分之一等語(見本院卷第160 頁),而本案依附表二所示之 提款地點所載,均係在高雄市左營區,非在臺中地區,而本 院復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稱提領金額1%之犯罪所得 ,故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癸○○提起公訴,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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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 證據出處 │ 主 文 │
│ │ │ │ │、地點及金額 │ │ │
├──┼───┼───────┼──────────┼────────┼─────────┼──────────┤
│ 1 │巳○○│詐欺集團成員於│①巳○○於106年12月1│詳附表二編號1 │①告訴人巳○○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有提│106 年12月18日│ 8日19時57分許,將9│ │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告) │19時23分許,假│ ,999元匯至楊俊豪申│ │ 之國泰世華銀行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冒購物網站客服│ 辦之郵局帳號700-00│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月。 │
│ │ │人員及臺灣企銀│ 00000000000000號帳│ │ 表2張(警卷〈卷 │ │
│ │ │人員去電巳○○│ 戶內。 │ │ 一〉P.213- 216、│ │
│ │ │,佯稱其先前於│ │ │ 219)。 │ │
│ │ │網路購物,因系│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統錯誤重複下單├──────────┼────────┤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20筆,需依指示│②巳○○於106年12月1│詳附表二編號3 │ 、桃園市政府警察│ │
│ │ │操作ATM取消訂 │ 8日20時12分許,將 │ │ 局楊梅分局幼獅派│ │
│ │ │單云云,致梁兆│ 20,123元匯至楊俊豪│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鈞不疑有他,依│ 申辦之合作金庫帳號│ │ 報案三聯單(警卷│ │
│ │ │對方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0 │ │ 〈卷一〉P.209、2│ │
│ │ │ │ 號帳戶內。 │ │ 17)。 │ │
├──┼───┼───────┼──────────┼────────┼─────────┼──────────┤
│ 2 │玄○○│詐欺集團成員於│①玄○○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3 │①告訴人玄○○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有提│106 年12月18日│ 18日17時50分許,將│ │ 詢之指訴(警卷〈│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告) │15時46分許,假│ 29,985元匯至楊俊豪│ │ 卷一〉P.22 9-232│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冒東南旅行社及│ 申辦之合作金庫帳號│ │ )。 │月。 │
│ │ │郵局人員去電黎│ 000-0000000000000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彥君,佯稱因公│ 號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司系統升級而誤├──────────┼────────┤ (警卷〈卷一〉P.│ │
│ │ │刷一筆訂單,需│②玄○○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1 │ 223)。 │ │
│ │ │依指示操作ATM │ 18日18時14分許,將│ │ │ │
│ │ │取消訂單云云,│ 29,985元匯至楊俊豪│ │ │ │
│ │ │致玄○○不疑有│ 申辦之郵局帳號700-│ │ │ │
│ │ │他,依對方指示│ 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匯款。 │ 戶內。 │ │ │ │
│ │ │ ├──────────┼────────┤ │ │
│ │ │ │③玄○○分別於106年 │由不詳姓名、年籍│ │ │
│ │ │ │ 12月18日16時18分許│之詐欺集團成員於│ │ │
│ │ │ │ 及同日16時35分許,│不詳時、地,自左│ │ │
│ │ │ │ 將49,987元、29,987│列帳戶內提領詐欺│ │ │
│ │ │ │ 元匯至陳泯杏申辦之│所得款項。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1│ │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內。 │ │ │ │
│ │ │ │④玄○○於106年12月 │ │ │ │
│ │ │ │ 18日17時19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匯至雷昀龍│ │ │ │
│ │ │ │ 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07號帳戶內。 │ │ │ │
│ │ │ │⑤玄○○於106年12月 │ │ │ │
│ │ │ │ 18日17時23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匯至陳立晏│ │ │ │
│ │ │ │ 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10號帳戶內。 │ │ │ │
│ │ │ │⑥玄○○於106年12月 │ │ │ │
│ │ │ │ 18日17時25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匯至張尹安│ │ │ │
│ │ │ │ 申辦之郵局帳號700-│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內。 │ │ │ │
│ │ │ │⑦玄○○分別於106年 │ │ │ │
│ │ │ │ 12月18日17時28分許│ │ │ │
│ │ │ │ 及同日17時33分許,│ │ │ │
│ │ │ │ 將29,985元、29,972│ │ │ │
│ │ │ │ 元匯至邱俊傑申辦之│ │ │ │
│ │ │ │ 建華銀行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⑧玄○○分別於106年 │ │ │ │
│ │ │ │ 12月18日17時44分許│ │ │ │
│ │ │ │ 、同日17時59分許及│ │ │ │
│ │ │ │ 同日18時33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29,972元│ │ │ │
│ │ │ │ 、29,985元匯至宋亦│ │ │ │
│ │ │ │ 晉申辦之土地銀行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內。 │ │ │ │
│ │ │ │⑨玄○○於106年12月 │ │ │ │
│ │ │ │ 18日17時47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匯至合作金│ │ │ │
│ │ │ │ 庫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18291號帳戶內。 │ │ │ │
│ │ │ │⑩玄○○分別於106年 │ │ │ │
│ │ │ │ 12月18日17時52分及│ │ │ │
│ │ │ │ 同日18時36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29,985元│ │ │ │
│ │ │ │ 匯至張尹安申辦之玉│ │ │ │
│ │ │ │ 山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 │ 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⑪玄○○於106年12月 │ │ │ │
│ │ │ │ 18日17時56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匯至詹夢茹│ │ │ │
│ │ │ │ 申辦之臺灣企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⑫玄○○於106年12月 │ │ │ │
│ │ │ │ 18日18時16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匯至洪家興│ │ │ │
│ │ │ │ 申辦之三信銀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內。 │ │ │ │
│ │ │ │⑬玄○○於106年12月 │ │ │ │
│ │ │ │ 18日18時18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匯至劉凱維│ │ │ │
│ │ │ │ 申辦之渣打銀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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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詐欺集團成員於│A○○於106年12月18 │詳附表二編號1 │①告訴人A○○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有提│106 年12月18日│日19時28分許,將28,9│ │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告) │18 時8分許,假│80元匯至楊俊豪申辦之│ │ 之永豐銀行自動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冒購物網站客服│郵局帳號000-00000000│ │ 員機交易明細表1 │月。 │
│ │ │人員去電A○○│116210號帳戶內。 │ │ 張(警卷〈卷一〉│ │
│ │ │,佯稱因系統錯│ │ │ P.239-241、243)│ │
│ │ │誤,誤將其設為│ │ │ 。 │ │
│ │ │批發商,需依指│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示操作ATM解除 │ │ │ 騙案件紀錄表、新│ │
│ │ │設定云云,致闕│ │ │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
│ │ │妤庭不疑有他,│ │ │ 店分局深坑分駐所│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三聯單(警卷〈卷│ │
│ │ │ │ │ │ 一〉P.235、24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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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乙○○│詐欺集團成員於│①乙○○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1 │①被害人乙○○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 │106年12月18日 │ 18日18時8分後某時 │ │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 │18 時8分許,假│ 許,將29,985元匯至│ │ 之國泰世華銀行存│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冒購物網站「小│ 楊俊豪申辦之郵局帳│ │ 款存摺節本1份( │月。 │
│ │ │三美日」客服人│ 號000-000000000000│ │ 警卷〈卷一〉P.25│ │
│ │ │員及國泰世華銀│ 10號帳戶內。 │ │ 3-254、257-258)│ │
│ │ │行人員去電王意│ │ │ 。 │ │
│ │ │璇,佯稱因作業│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疏失,誤將其設├──────────┼────────┤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為分期約定帳戶│②乙○○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3 │ 、桃園市政府警察│ │
│ │ │,將每月扣款,│ 18日18時8分後某時 │ │ 局桃園分局同安派│ │
│ │ │需依指示操作AT│ 許,將29,985元匯至│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M解除設定云云 │ 楊俊豪申辦之合作金│ │ 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致乙○○不疑│ 庫帳號000-00000000│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有他,依對方指│ 21727號帳戶內。 │ │ 警卷〈卷一〉P.24│ │
│ │ │示匯款。 │ │ │ 9、255、2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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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詐欺集團成員於│黃○○於106年12月19 │詳附表二編號2 │①告訴人黃○○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有提│106年12月19日 │日17時36分許,將29,9│ │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告) │17 時3分許,假│85元匯至林育聖申辦之│ │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冒購物網站「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 │ 員機交易明細表1 │月。 │
│ │ │狂賣客」客服人│0000000000號帳戶內。│ │ 張(警卷〈卷一〉│ │
│ │ │員及郵局人員去│ │ │ P.265-269、271)│ │
│ │ │電黃○○,佯稱│ │ │ 。 │ │
│ │ │因內部人員作業│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疏失,誤將其設│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為批發商,將每│ │ │ 、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月扣款,需依指│ │ │ 汐止分局汐止派出│ │
│ │ │示操作ATM解除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設定云云,致簡│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郁庭不疑有他,│ │ │ (警卷〈卷一〉P.│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 │ │ 261、27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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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丁○○│詐欺集團成員於│丁○○於106年12月19 │詳附表二編號2 │①告訴人丁○○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有提│106年12月19日 │日17時47分許,將28,9│ │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告) │16時30分許,假│85元匯至林育聖申辦之│ │ 之彰化銀行自動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冒購物網站「雅│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 │ 員機交易明細表1 │月。 │
│ │ │芳保養品」客服│0000000000號帳戶內。│ │ 張(警卷〈卷一〉│ │
│ │ │人員及國泰世華│ │ │ P.281-284、29) │ │
│ │ │銀行人員去電江│ │ │ 。 │ │
│ │ │佩芬,佯稱因內│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部人員作業疏失│ │ │ 騙案件紀錄表、新│ │
│ │ │,將每月扣款1,│ │ │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
│ │ │800元,需依指 │ │ │ 重分局光明派出所│ │
│ │ │示操作ATM解除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設定云云,致江│ │ │ 三聯單、受理詐騙│ │
│ │ │佩芬不疑有他,│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 │ │ 格式表(警卷〈卷│ │
│ │ │,並以現金購買│ │ │ 一〉P.277、285、│ │
│ │ │「Mycard」遊戲│ │ │ 286)。 │ │
│ │ │點數卡,並交付│ │ │ │ │
│ │ │點數卡之序號及│ │ │ │ │
│ │ │啟用密碼予對方│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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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辰○○│詐欺集團成員於│辰○○分別於106年12 │詳附表二編號3 │①告訴人辰○○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有提│106年12月18日 │月18日18時33分後某時│ │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告) │18時33分許,假│許及同日19時29分許,│ │ 之日盛銀行台幣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冒購物網站「OR│將27,028元、4,050元 │ │ 合存款存摺節本、│月。 │
│ │ │BIS」客服人員 │匯至楊俊豪申辦之合作│ │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
│ │ │及郵局人員去電│金庫帳號000-00000000│ │ 存摺節本各1份、 │ │
│ │ │辰○○,佯稱因│21727號帳戶內。 │ │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 │ │內部人員作業疏│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失,誤將其設為│ │ │ 1張(警卷〈卷一 │ │
│ │ │批發商,將每月│ │ │ 〉P.299-300、305│ │
│ │ │扣款,需依指示│ │ │ -307、309-311、3│ │
│ │ │操作ATM解除設 │ │ │ 13)。 │ │
│ │ │定云云,致張婉│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琦不疑有他,依│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對方指示匯款。│ │ │ 、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第一分局公益派│ │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報案三聯單(警卷│ │
│ │ │ │ │ │ 〈卷一〉P.295、3│ │
│ │ │ │ │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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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申○○│詐欺集團成員於│①申○○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3 │①申○○於警詢之指│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有提│106年12月18日 │ 18日20時13分許,將│ │ 訴及其提出之土地│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告) │17時43分許,假│ 29,980元匯至楊俊豪│ │ 銀行交易明細表1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冒網路賣家及郵│ 申辦之合作金庫帳號│ │ 張、新光銀行自動│月。 │
│ │ │局人員去電陳昊│ 000-0000000000000 │ │ 櫃員機交易明細5 │ │
│ │ │佑,佯稱其先前│ 號帳戶內。 │ │ 張(警卷〈卷一〉│ │
│ │ │於網路購物,因├──────────┼────────┤ P.325-329、331-3│ │
│ │ │內部人員作業疏│②申○○於106年12月 │由不詳姓名、年籍│ 33)。 │ │
│ │ │失,誤設為12筆│ 18 日19時7分許,將│之詐欺集團成員於│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訂單,將重複扣│ 29,985元匯至朱振隆│不詳時、地,自左│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款,需依指示操│ 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列帳戶內提領詐欺│ 、嘉義縣警察局水│ │
│ │ │作ATM解除設定 │ 000-0000000000000 │所得款項。 │ 上分局水上派出所│ │
│ │ │云云,致申○○│ 號帳戶內。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不疑有他,依對│③申○○於106年12月 │ │ 三聯單(警卷〈卷│ │
│ │ │方指示匯款。 │ 18 日20時9分許,將│ │ 一〉P.321、335)│ │
│ │ │ │ 29,980元匯至劉凱維│ │ 。 │ │
│ │ │ │ 申辦之渣打銀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內。 │ │ │ │
│ │ │ │④申○○分別於106年 │ │ │ │
│ │ │ │ 12月18日20時16分許│ │ │ │
│ │ │ │ 、同日20時18分許及│ │ │ │
│ │ │ │ 同日20時22分許,將│ │ │ │
│ │ │ │ 29,980元、9,980元 │ │ │ │
│ │ │ │ 、14,980元匯至陳泯│ │ │ │
│ │ │ │ 杏申辦之合作金庫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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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戊○○│詐欺集團成員於│①戊○○分別於106年 │由不詳姓名、年籍│①告訴人戊○○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有提│106 年12月19日│ 12月19日19時34分許│之詐欺集團成員於│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告) │18時49分許,假│ 、同日19時39分許及│不詳時、地,自左│ 之中國信託銀行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冒購物網站「瘋│ 同日20時1分許,將 │列帳戶內提領詐欺│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月。 │
│ │ │狂賣客」客服人│ 7,677元、1,499元、│所得款項。 │ 表1張(警卷〈卷 │ │
│ │ │員及郵局人員去│ 7,677元匯至李貫銘 │ │ 二〉P.3-7、9)。│ │
│ │ │電戊○○,佯稱│ 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其先前於網路購│ 000-0000000000000 │ │ 樹林分局三多派出│ │
│ │ │買之產品條碼有│ 號帳戶內。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誤,且因內部人├──────────┼────────┤ 案三聯單(警卷〈│ │
│ │ │員作業疏失,誤│②戊○○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4 │ 卷二〉P. 11)。 │ │
│ │ │將其設為VIP帳 │ 19日19時53分許,將│ │ │ │
│ │ │戶,將每月扣款│ 22,295元匯至林育聖│ │ │ │
│ │ │900元,需依指 │ 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 │ │ │
│ │ │示操作ATM解除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設定云云,致何│ 號帳戶內。 │ │ │ │
│ │ │俞佳不疑有他,│ │ │ │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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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宙○○│詐欺集團成員於│①宙○○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4 │①告訴人宙○○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有提│106 年12月19日│ 19 日20時2分許,將│ │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告) │20時2分許,假 │ 30,000元匯至林育聖│ │ 之國泰世華銀行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冒購物網站「瘋│ 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月。 │
│ │ │狂賣客」客服人│ 000-00000000000000│ │ 表2張(警卷〈卷 │ │
│ │ │員及郵局人員去│ 號帳戶內。 │ │ 二〉P.19-23、25 │ │
│ │ │電宙○○,佯稱│ │ │ )。 │ │
│ │ │因內部人員作業├──────────┼────────┤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疏失,將自其帳│②宙○○於106年12月 │由不詳姓名、年籍│ 騙案件紀錄表、新│ │
│ │ │戶扣款,需依指│ 19 日20時5分許,將│之詐欺集團成員於│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
│ │ │示操作ATM取消 │ 30,000元匯至吳品硯│不詳時、地,自左│ 和分局積穗派出所│ │
│ │ │訂單云云,致劉│ 申辦之郵局帳號700-│列帳戶內提領詐欺│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書瑋不疑有他,│ 0000000000000號帳 │所得款項。 │ 三聯單(警卷〈卷│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 戶內。 │ │ 二〉P.15、27)。│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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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酉○○│詐欺集團成員於│①酉○○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4 │①被害人酉○○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 │106年12月19日 │ 19日20時12分許,將│ │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 │19時33分許,假│ 29,985元匯至林育聖│ │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冒網路賣家及郵│ 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 │ 交易明細表1張及 │月。 │
│ │ │局人員去電陳建│ 000-00000000000000│ │ 中國信銀行自動櫃│ │
│ │ │勇,佯稱其先前│ 號帳戶內。 │ │ 員機交易明細表3 │ │
│ │ │於網路購物,因├──────────┼────────┤ 張(警卷〈卷二〉│ │
│ │ │內部人員作業疏│②酉○○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6 │ P.35-39、41)。 │ │
│ │ │失,誤設為12筆│ 19日20時20分許,將│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訂單,將重複扣│ 29,985元匯至楊嘉盈│ │ 騙案件紀錄表、高│ │
│ │ │款,需依指示操│ 申辦之臺中商銀帳號│ │ 雄市政府鳳山分局│ │
│ │ │作ATM取消訂單 │ 000-000000000000號│ │ 文山派出所受理刑│ │
│ │ │云云,致酉○○│ 帳戶內。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不疑有他,依對├──────────┼────────┤ (警卷〈卷二〉P.│ │
│ │ │方指示匯款。 │③酉○○於106年12月 │由不詳姓名、年籍│ 31、43)。 │ │
│ │ │ │ 19日20時1分許,將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 │ │
│ │ │ │ 29,982元匯至吳品硯│不詳時、地,自左│ │ │
│ │ │ │ 申辦之郵局帳號700-│列帳戶內提領詐欺│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所得款項。 │ │ │
│ │ │ │ 戶內。 │ │ │ │
│ │ │ │④酉○○於106年12月 │ │ │ │
│ │ │ │ 19日20時23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匯至羅欣怡│ │ │ │
│ │ │ │ 申辦之合作金庫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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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丑○○│詐欺集團成員於│①丑○○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4 │①被害人丑○○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 │106年12月19日1│ 19日20時11分許,將│ │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 │7時30分許,假 │ 30,000元匯至林育聖│ │ 之玉山銀行自動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冒郵局人員去電│ 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 │ 員機交易明細表1 │月。 │
│ │ │丑○○,佯稱其│ 000-00000000000000│ │ 張及彰化銀行自動│ │
│ │ │先前於網路購物│ 號帳戶內。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因內部人員作├──────────┼────────┤ 4張(警卷〈卷二 │ │
│ │ │業疏失,將重複│②丑○○於106年12月 │由不詳姓名、年籍│ 〉P.51-55、63-65│ │
│ │ │扣款,需依指示│ 19日18時47分許,將│之詐欺集團成員於│ )。 │ │
│ │ │操作ATM取消訂 │ 29,924元匯至王昱惟│不詳時、地,自左│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單云云,致林家│ 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列帳戶內提領詐欺│ 騙案件紀錄表、南│ │
│ │ │緯不疑有他,依│ 000-000000000000號│所得款項。 │ 投縣政府警察局草│ │
│ │ │對方指示匯款。│ 帳戶內。 │ │ 屯分局豐城派出所│ │
│ │ │ │③丑○○於106年12月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19日19時43分許,將│ │ 三聯單(警卷〈卷│ │
│ │ │ │ 29,985元匯至李貫銘│ │ 二〉P.47、67)。│ │
│ │ │ │ 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內。 │ │ │ │
│ │ │ │④丑○○於106年12月 │ │ │ │
│ │ │ │ 19日19時47分許,將│ │ │ │
│ │ │ │ 29,985元匯至黃聖富│ │ │ │
│ │ │ │ 申辦之合作金庫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內。 │ │ │ │
│ │ │ │⑤丑○○於106年12月 │ │ │ │
│ │ │ │ 19日20時28分許,將│ │ │ │
│ │ │ │ 28,985元匯至林淑君│ │ │ │
│ │ │ │ 申辦之郵局帳號700-│ │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內。 │ │ │ │
├──┼───┼───────┼──────────┼────────┼─────────┼──────────┤
│ 13 │丙○○│詐欺集團成員於│①丙○○於106年12月 │詳附表二編號5 │①告訴人丙○○於警│己○○成年人與少年共│
│ │(有提│106年12月18日 │ 18日22時41分許,將│ │ 詢之指訴及其提出│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 │告) │20時53分許,假│ 29,985元匯至楊俊豪│ │ 之中國信託銀行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冒雄獅旅行社客│ 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月。 │
│ │ │服人員及安泰銀│ 000-0000000000000 │ │ 表3張、兆豐國際 │ │
│ │ │行人員去電朱漁│ 號帳戶內。 │ │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
│ │ │生,佯稱因工作├──────────┼────────┤ 機交易明細表1張 │ │
│ │ │人員作業疏失,│②丙○○分別於106年 │由不詳姓名、年籍│ 及台新銀行自動櫃│ │
│ │ │將預扣其所購買│ 12月18日21時48分許│之詐欺集團成員於│ 員機交易明細表2 │ │
│ │ │之機票款項,需│ 、同日23時23分許及│不詳時、地,自左│ 張(警卷〈卷二〉│ │
│ │ │依指示操作ATM │ 同日23時26分許,將│列帳戶內提領詐欺│ P.75-81、83-85)│ │
│ │ │取消扣款云云,│ 29,981元、19,985元│所得款項。 │ 。 │ │
│ │ │致丙○○不疑有│ 、9,985元匯至雷昀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他,依對方指示│ 龍申辦之合作金庫帳│ │ 騙案件紀錄表、臺│ │
│ │ │匯款。 │ 號000-000000000000│ │ 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
│ │ │ │ 6號帳戶內。 │ │ 湖分局港墘派出所│ │
│ │ │ │③丙○○於106年12月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18日22時36分許,將│ │ 三聯單(警卷〈卷│ │
│ │ │ │ 29,985元匯至朱振隆│ │ 二〉P.71、91)。│ │
│ │ │ │ 申辦之合作金庫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