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900號
TCDM,108,訴,1900,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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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善淳




選任辯護人 侯珮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14074 、19104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0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善淳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案被告游善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重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裁定自民國108 年8 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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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