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777號
TCDM,108,訴,1777,2019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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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仁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12834 、17531 、21518 、25639 、26590 、27678 號、
108 年度偵字第22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傅仁興犯附表所示之罪,處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更正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嗣由楊智豪駕車載傅仁興或由 傅仁興駕駛車量前往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內之自動櫃員機」 更正為「嗣由楊智豪駕車載傅仁興或由楊智豪指揮傅仁興駕 駛車輛前往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內之自動櫃員機」;起訴書 附表編號5 詐騙方式「不詳」之記載更正為「佯稱妹妹急需 用錢」、另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名稱編號8 「 吳玲瑩和駔金庫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玲瑩合作金庫銀 行」、編號9 「畫面擷取片2 張」之記載應更正為「畫面擷 取照片2 張」,及更正附件二之附表於本判決為附件一,餘 均引用附件二之記載。
二、證據部分:
(一)人證
1.證人周君瑋
證人於107年1月15日之警詢筆錄(苗檢偵卷P19-24) 2.證人張郡庭
證人於107年1月15日之警詢筆錄(苗檢偵卷P37-41) 3.證人宋宜庭
證人於107年1月10日之警詢筆錄(偵12698卷P16-18) 4.證人葉功慶
證人於107年1月10日之警詢筆錄(偵12698卷P19-21) 5.證人楊智豪




(1)證人於107年6月21日之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25639卷P20-25,P34-36) (2)證人於108年2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25639卷P84-85) 6.證人林晏如
證人於107年1月16日之警詢筆錄(核退54卷P23-25) 7.證人陳奇呈
證人於107年1月16日之警詢筆錄(核退54卷P30-32) 8.證人葉馨媛
證人於107年1月16日之警詢筆錄(核退54卷P101-104) 9.證人吳玲瑩
證人於107年1月12日之警詢筆錄(偵12834卷P110-112) 10.證人何寬
證人於107年1月15日之警詢筆錄(偵17531卷P30-32) 11.證人張艾琳
證人於107年1月11日之警詢筆錄(偵17531卷P47-48) 12.證人楊智凱
證人於107年1月14日之警詢筆錄(偵17531卷P87-89) 13.證人蕭羽廷
證人於107年1月26日之警詢筆錄(嘉義偵卷P14-16) 14.證人林宛儀
證人於107年1月26日之警詢筆錄(嘉義偵卷P18-19) 15.證人施馨斐
證人於107年1月27日之警詢筆錄(嘉義偵卷P21-23) 16.證人陳思顗
證人於107年2月2日之警詢筆錄(嘉義偵卷P25-26) 17.證人何志興
證人於107年1月9日之警詢筆錄(桃園偵卷P12-15) 18.證人陳泊文
證人於107年1月9日之警詢筆錄(桃園偵卷P20-22)(二)書證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周君瑋報案 資料
1-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苗檢偵卷P25) 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檢偵卷P27) 1-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計13張(苗檢偵卷P30-33) 1-4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計2張(苗檢偵卷P34-35)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張郡庭報案資 料
2-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苗檢偵卷P42) 2-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檢偵卷P43-44)



3.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5日領款苗栗統一超商豪榮門市監視器 影
像擷取照片計10張(苗檢偵卷P46-49) 4.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4月1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 323501號函檢附許珮慧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 料與交易明細(苗檢偵卷P70-72)
5.107年4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偵12698卷P10) 6.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0日領款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計1 張(偵12698卷P23)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宋宜庭報案資料 7-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12698卷P25-26) 7-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698卷P27-31) 7-3陳報單(偵12698卷P32)
7-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2698卷P33) 7-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698卷P34-34) 7-6國泰世華客戶交易明細表計6張(偵12698卷P36-37)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葉功慶報案資料 8-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698卷P40-41 )
8-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698卷P42) 8-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2698卷P43) 8-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698卷P44) 8-5陳報單(偵12698卷P45)
8-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698卷P46) 9.107年5月28日偵查報告書(偵12698卷P61-62) 10.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0日領款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計1張(偵12698卷P65)
11.被告傅仁興領款櫃檯操作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計1張(偵1269 8卷P68)
12.107年6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書(核退54卷P14-15) 13.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5日中華郵政領款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取照片計2張(核退54卷P20)
1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林晏如報案資 料
14-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核退54卷P21-22) 14-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54卷P26) 1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陳奇呈 報案資料
15-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核退54卷P27) 15-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核退54卷P28)



15-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54卷P29) 16.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1日領款台中商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取照片計4張(核退54卷P42-43)
17.107年9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書(核退54卷P63) 18.何弘智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核退54卷P97-98)
19.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永光派出所受理葉馨媛報案資 料
19-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54卷P105) 19-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54卷P106) 19-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核退54卷P107) 19-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54卷P108) 19-5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核退54卷P109) 19-6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翻拍照片計2張(核退54卷P110) 20.107年3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2834卷P12)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扣押筆錄(偵1283 4卷P17-20)
2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2834卷P19)
23.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5日領款中華郵政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取照片計2張(偵12834卷P26)
24.107年1月16日刑案照片計6張(偵12834卷P27-29) 25.107年1月11日刑案現場台中商銀監視器錄影畫片擷取照片 計9張(偵12834卷P39-43)
26.107年1月11日刑案現場國泰世華監視器錄影畫片擷取照片 計2張(偵12834卷P54)
2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林晏如報案資 料
27-1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2834卷P59) 2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陳奇呈 報案資料
28-1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2834卷P65) 29.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偵6126、8081、8993、9531、 12834、14704、14939號檢察官起訴書(偵12834卷P75-82 )
30.另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訴305刑事判決(偵12834卷P84 -85)
31.107年3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偵12834卷P88) 32.107年1月11日刑案現場統一超商富麗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 擷取照片計18張(偵12834卷P89-96)



3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吳玲瑩報案資 料
33-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12834卷P109) 33-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834卷P113) 33-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834卷P114) 33-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2834卷P115) 33-5合作金庫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偵12834卷P116) 33-6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偵12834卷P117) 34.107年5月28日偵查報告書(核退57卷P10-10反面) 35.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0日領款統一超商上誠門市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取照片計3張(核退57卷P11)
3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何寬峻報案資 料
36-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17531卷P29-29反面 )
36-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7531卷P33) 36-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計6張(偵17531卷P34-35) 36-4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17531卷P3 6,P44)
36-5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7531卷P38) 36-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531卷P39-43) 36-7陳報單(偵17531卷P45)
3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理張艾 琳報案資料
37-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17531卷P46) 37-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531卷P49) 37-3匯款至胡奎宏帳號之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影本1份 (偵17531卷P51)
37-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7531卷P52) 37-5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7531卷P53) 37-6陳報單(偵17531卷P54)
3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周君瑋報 案資料
38-1陳報單(偵17531卷P64)
38-2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7531卷P71) 38-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7531卷P75) 38-4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列印(偵17531卷P84-85) 3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楊智凱報案資 料
39-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531卷P86-86



反面)
39-2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7531卷P90) 39-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7531卷P91) 39-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531卷P92) 39-5郵局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偵17531卷P94) 39-6陳報單(偵17531卷P95)
4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張郡庭報案 資料
40-1陳報單(偵17531卷P106)
40-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7531卷P107) 40-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7531卷P108) 41.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26日領款嘉義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取照片計14張(嘉義偵卷P41-47)
4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蕭羽廷報案資 料
42-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偵卷P50) 42-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偵卷P51) 42-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嘉義偵卷P52) 4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林宛儀報案資 料
43-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偵卷P53-54) 43-2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嘉義偵卷P55) 43-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嘉義偵卷P56) 43-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偵卷P57) 43-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偵卷P58) 43-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偵卷P59) 43-7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嘉義偵卷P60) 4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施馨斐報案資 料
44-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偵卷P61-62) 44-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嘉義偵卷P63) 44-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嘉義偵卷 P64)
44-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偵卷P65-66) 44-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偵卷P67-68) 44-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偵卷P69) 44-7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嘉義偵卷P70) 45.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受理陳思顗報案資 料
45-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偵卷P73)



45-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偵卷P74) 45-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嘉義偵卷P75) 46.陳思顗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雲林偵卷P10) 47.黃惠蓉之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雲林偵卷P17-18) 48.黃蕙蓉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雲林偵卷P20) 49.被害傅仁興107年1月26日領款中華郵政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取照片計2張(雲林偵卷P21)
50.107年6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5639卷P18-19) 51.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何志興報案資料 51-1受領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偵卷P16) 5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偵卷P17) 51-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偵卷P18) 51-4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桃園偵卷 P19)
51-5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桃園偵卷 P19)
5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陳泊文報案資 料
52-1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偵卷P23) 52-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偵卷P24) 52-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偵卷P25) 52-4土地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桃園偵卷P26) 53.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9日領款統一超商興美門市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取照片計2張(桃園偵卷P28-29) 54.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1日領款大千醫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取照片計2張(偵27678卷P22)
55.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4日領款萊爾富超商為中店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取照片計2張(偵27678卷P41) 56.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4日領款土地銀行苗栗分行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取照片計6張(偵27678卷P44-45) 57.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4日領款國泰世華銀行監視器錄影畫 面擷取照片計1張(偵27678卷P65)
58.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4日合庫銀行北苗栗分行領款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計6張(偵27678卷P68-69) 59.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4日華南銀行苗栗分行領款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取照片計1張(偵27678卷P72) 60.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4日國泰世華銀行領款監視器錄影畫 面擷取照片計2張(偵27678卷P78)
61.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4日彰化銀行苗栗分行領款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取照片計3張(偵27678卷P80-80反面)



62.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4日合庫銀行苗栗分行領款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取照片計3張(偵27678卷P82-82反面) 63.被告傅仁興107年1月14日統一超商苗豐店領款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取照片計2張(偵27678卷P107) 64.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衙分行107年8月15日高銀草密字 第1070000072號函檢附許珮慧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 料與交易明細(偵27678卷P141-143) 65.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8月2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 0026920號函檢附許珮慧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與 交易明細(偵27678卷P144-146) 6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8月27日 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200685號函檢附王俊渝帳號000000000 0000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27678卷P147-153) 6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1日中信銀字第1 07224839113912號函檢附許珮慧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 資料與交易明細(偵27678卷P154-157) 68.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7年8月30日一豐原字第65號函檢 附胡奎宏帳號00000000000號函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27 678卷P158-162)
6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偵27678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偵2 7678卷P197-198)
70.本院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本院卷P67-69)(三)物證
警示提款卡1張(偵12834卷P19)
(四)被告
1.被告於107年2月13日之警詢筆錄(苗栗偵卷P10-11反面) 2.被告於107年2月21日之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苗栗偵卷P12-12反面,P13-14)
3.被告於107年3月1日之警詢筆錄(偵12834卷P13-16反面) 4.被告於107年3月14日之警詢筆錄(桃園偵卷P3-5) 5.被告於107年3月30日之警詢筆錄(偵12698卷P13-15反面) 6.被告於107年4月16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照片(偵17531 卷P9-11,P12)
7.被告於107年4月16日之第2次警詢筆錄(偵17531卷P13-16) 8.被告於107年5月22日之警詢筆錄(偵12834卷P122-127) 9.被告於107年5月29日之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25639卷P32-33,P37-39) 10.被告於107年5月31日之警詢筆錄(偵17531卷P25-28) 11.被告於107年6月7日之偵訊筆錄(偵12834卷P73-74) 12.被告於107年6月27日之警詢筆錄(嘉義偵卷P4-11)



13.被告於107年6月11日之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17531卷P19-22,P23-23反面) 14.被告於107年8月14日之警詢筆錄暨指認犯嫌照片(雲林偵 卷P4-7,P8-10)
15.被告於107年8月28日之偵訊筆錄(偵21518卷P11-12) 16.被告於108年2月20日之偵訊筆錄暨具結結文(偵12698卷P7 8-80,P81 )
17.被告於108年5月7日之偵訊筆錄(偵12698卷P92-93) 18.被告於108年10月2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P221-224) 19.被告於108年10月23日之簡式審判筆錄(本院卷P227-240)三、論罪科刑:
(一)犯罪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存入以不正方法所取 得之人頭帳戶,再持人頭帳戶金融卡領出,即係利用小額 現金提款不必留下提款人身分資料之情形,創造資金軌跡 的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當應成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第2 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楊智豪、本案犯罪 組織成員間,就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被告就前述如附件一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公訴人僅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罪而未論以洗錢犯 行,惟洗錢部分與加重詐欺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被告就附件一之被害人匯款,各多次接續提款之數舉動的 部分,侵害同一法益(同一被害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 括之一罪。被告就附件一編號1 至17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金錢報酬,竟擔任詐欺集 團車手,領取被害人遭詐騙的匯款,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 示,考量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暨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水電工、車手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又被告尚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 未歸還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期勿再犯。
四、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
被害人的匯款金額應扣除手續費後才是被詐欺之金額。車 手提領之金額應扣除手續費後,才是實際提領的金額。多 名被害人匯入同一帳戶,而遭車手連續提領時,應以「先 匯款先提領」之原則認定被害人的匯款是否已遭提領。被 告之犯罪所得認定以有利被告之方式,採小數點後無條件 捨去。被告供稱於本案可取得提領款項2%的報酬(本院卷 第239 頁)
①附件一編號1 :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故此部分犯 罪所得為29,987*0.02=599 元。 ②附件一編號2 :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故此部分犯 罪所得為11,987*0.02=239 元。 ③附件一編號3 :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故此部分犯 罪所得為( 29,987+29,985) *0.02=1,199元。 ④附件一編號4 :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故此部分犯 罪所得為29,987*0.02=599 元。 ⑤附件一編號5 :被害人匯款50,000元,但被告僅提領49,900 元,故犯罪所得為49,900*0.02=998 元(偵27678 卷第149 頁)。
⑥附件一編號6 :被害人匯款共76,734元,被告僅提領38,000 元,故犯罪所得為38,000*0.02=760 元。 ⑦附件一編號7 :被害人匯款共97,925元至新光銀行,遭被告 提領97,900元,故此部分犯罪所得為97,900*0.02=1,958 元 。另被害人匯款20,985元至高雄銀行部分,全額遭提領,故 G 此部分犯罪所得為20,985*0.02=419 元。所以編號7 之犯 罪所得共2,377 元(偵27678卷第143頁)。 ⑧附件一編號8 :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故此部分犯 罪所得為29,989*0.02=599 元(偵27678卷第143頁)。 ⑨附件一編號9 :被害人匯款入高雄銀行3,985 元(此筆為最 後匯入高雄銀行的款項),但僅遭被告提領3,939 元(即被 告最後一次提款5,000 元中的3,939 元),故此部分犯罪所 得為3,939*0.02=78 元。被害人匯款入中國信託部分全數遭 提領,故此部分犯罪所得為29,980*4*0.02=2,398 元。被害 人匯款入玉山銀行部分遭提領178,780 元(玉山銀行部分被 告共提領198,800 元,先扣除編號10已提領20,020元,故遭 提領178,780 元)故此部分犯罪所得為178,780*0.02=3,575 元。所以編號9 之犯罪所得共6,051 元(偵27678 卷第146 頁)。




⑩附件一編號10: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較編號9 最 後2 筆匯款較早,故認定為先遭提領),故此部分犯罪所得 為20,020*0.02=400 元。
⑪附件一編號11: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故此部分犯 罪所得為(29,987+9,985)*0.02=799 元(核退54卷第98頁 )。
⑫附件一編號12: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故此部分犯 罪所得為9,987*0.02=199元。
⑬附件一編號13:被害人匯款的金額遭提領49,989+49,052=99 ,041元,其餘部分遭圈存,故此部分犯罪所得為99,041*0.0 2= 1,980元(核退54卷第98頁)。
⑭附件一編號14: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故此部分犯 罪所得為8,123*0.02=162元(偵5267卷第28頁)。 ⑮附件一編號15: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故此部分犯 罪所得為(12,987+10,999 )*0.02=479 元(偵5267卷第28 頁)。
⑯附件一編號16:被害人匯款的金額全數遭提領,故此部分犯 罪所得為(29,987+11,985 )*0.02=839 元(偵5267卷第28 頁)。
⑰附件一編號17:被害人匯款的金額遭被告提領109,950 元, 故此部分犯罪所得為109,950*0.02=2,199元(雲林偵卷第18 、20頁)。
(二)扣案之提款卡1 張(偵12834 卷第19頁),為被告所有供 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1至13犯行提款使用,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驊殷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宣告刑 │
├──┼─────┼──────────────────────────┤
│ 1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1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2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3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4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5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6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7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8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9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1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起訴書附表│傅仁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11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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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