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肇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
聲付字第9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肇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肇毅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易緝字第15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