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德輝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德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德輝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處有期徒刑6 月及有期徒刑1 年6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