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926號
TCDM,108,聲,4926,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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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振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振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徐振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徐振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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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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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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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 │
│ │00元折算1日(3罪)│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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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①106年3月初某日 │106年2月底某日至 │
│ │②106年3月24日至10│106年4月22日 │
│ │ 6年4月初間某日 │ │
│ │③106年3月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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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調偵字第597│107年度調偵字第32 │
│ │號 │、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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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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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89 │108年度簡上字第48 │
│事實審│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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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10月30日 │108年8月8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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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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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89 │108年度簡上字第48 │
│判 決│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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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10月30日 │108年8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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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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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8年度執字第198號│108年度執字第13375│
│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號 │
│ │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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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