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74號
108年度聲字第484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燊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燊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有相當 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 於108 年11月6 日辯論終結,且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自10 8 年11月12日起交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 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可 資為憑,足認被告已無逃亡之虞,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 而無繼續羈押必要,應予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