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718號
TCDM,108,聲,4718,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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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科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科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黃科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86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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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