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明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14728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29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明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受刑人朱明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朱明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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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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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險罪 │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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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 │有期徒刑2月 │
│ │臺幣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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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03月26日 │108年0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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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字第1682號 │偵字第3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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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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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8年度豐交簡字第362│108年度豐交簡字第666│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05月02日 │108年0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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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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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8年度豐交簡字第362│108年度豐交簡字第666│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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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108年06月03日 │108年09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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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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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8559號(已執畢) │第147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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