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08號
聲 請 人 林惠新
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律師
羅婉秦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重訴字第2407號),不服本
院合議庭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之108 年度聲字第4608號刑事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 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 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就第 416 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18 條第1 項前段亦 有明文。
二、是抗告人林惠新係對於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所 為之108 年度聲字第4608號駁回聲請準抗告之刑事裁定提起 抗告,依前所述,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然不符 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