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明甫
具 保 人 謝秋琴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
執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秋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秋琴因受刑人鍾明甫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出 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經合法通知 均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著,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 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 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傳喚,應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上午10時 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於108 年7 月3 日送達受刑人住所, ,己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 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 另聲請人亦依具保人留存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 期到案執行,該執行通知於於108 年7 月3 日送達於具保人 住所,亦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具保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 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等情,復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堪認具保 人經合法通知,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足徵受刑人顯已逃匿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