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005號
TCDM,108,聲,4005,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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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錫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22號、108年度執字第122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錫元因公共危險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玖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 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
二、受刑人王錫元因公共危險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 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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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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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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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 │有期徒刑5月,併 │ │
│ │科罰金新臺幣3萬 │科罰金新臺幣3萬 │ │
│ │元,有期徒刑如易│元,有期徒刑如易│ │
│ │科罰金,罰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
│ │服勞役,均以新臺│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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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9日 │108年2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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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關年度案號 │署108年度速偵字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 │第79號 │56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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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8年度中交簡字 │108年度交易字第 │ │
│審 │ │第130號 │5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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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1月28日 │108年5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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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8年度中交簡字 │108年度交易字第 │ │
│ │ │第130號 │565號 │ │
│ ├────┼────────┼────────┼────────┤
│ │確定日期│108年2月26日 │108年5月23日 │ │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 │108年6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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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備註 │檢察署108年度執 │檢察署108年度執 │ │
│ │字第4194號 │字第1229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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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