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8年度,34號
TCDM,108,簡上附民,34,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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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陳貴章
被   告 劉達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8 年度簡上字第247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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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