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陳貴章
被 告 劉達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8 年度簡上字第247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