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憶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29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憶馨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 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 0 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晶鼎多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