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惠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6877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智易字第7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惠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許惠茹犯罪時間更正為「自民 國108 年年初某日起至同年3 月14日止」,及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註冊/ 審定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 份(見本院 至易字卷第49頁至第5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商品罪等語,容有誤會,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 庭更正起訴法條,且論罪科刑之法條屬同一,自不生變更法 條之問題。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 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案被告自108 年年初某日起至同年3 月14日為警查獲止, 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顯係出於 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依社會 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 以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為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 以一行為同時侵害4 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㈢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 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 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 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
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其陳列之仿冒 商標商品數量非微,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並分別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 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被害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成立調解及 和解,且已依調解及和解內容賠償完畢,此有本院108 年度 中司調字第3449號調解程序筆錄、刑事陳明送達代收人暨陳 報狀、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見本院智易 字卷第45頁至第48頁、本院智簡字卷第13頁),足認被告有 意彌補其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損害;並斟酌被告之前科素行、 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市值及陳列期間,暨被告自 述學歷為高中畢業,現從事服務業,月收入新臺幣2 至3 萬 元,已婚,有1 個1 歲及2 歲半的小孩需扶養之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活狀況(見本院智易字卷第60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再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然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 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被害人美商迪士尼企業 公司分別成立調解及和解,嗣亦依約履行完畢,已如上述, 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因而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此有上 開陳報狀存卷可憑。雖被告尚未與被害人日商三麗鷗公司成 立和解,然本院審酌上情,已足認被告確有善後之意及悛悔 之實據,其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 。
三、末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簡易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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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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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服飾│8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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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佩佩豬商標衣服 │2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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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迪士尼商標衣服 │33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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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迪士尼商標褲子 │5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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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6877號
被 告 許惠茹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惠茹明知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Pepp a Pig 」文字或圖樣係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DAVIES LTD .,下稱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及一號 娛樂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下稱 一號娛樂英國公司)共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 登記而取得商標權;另註冊/ 審定號:00000000之「HelloK itty(凱蒂貓)」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 出告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 權;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之「迪士尼」圖樣,係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未提出告訴)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均指 定使用於服飾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 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圖樣,亦不得販賣仿冒本件商標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 月1 日起至108 年3 月14日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日聖 精品店」,以每件新臺幣(下同)60元至80元不等之價格, 公然陳列、販售仿冒Peppa Pig 商標之商品共26件、仿冒 Hello Kitty 商品共82件、仿冒迪士尼商標之商品共388 件 。嗣經員警於108 年3 月14日12時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搜索票在上址店面發現前揭情事,即將仿冒商標商品查扣, 並送交經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公司、日商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授權之鑑定人 進行鑑定,始悉上情。
二、經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公司委由謝尚修律 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時坦承不諱,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單、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 12張、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被害人日商三麗鷗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頁) 委任狀、博仲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意見書、萬國法律事務所 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自108 年1 月 1 日起至108 年3 月14日為警查獲止,在上址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近之時間、地點,接 續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 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依接續犯論 以包括之一罪。至扣案之扣案之販售仿冒Peppa Pig 商標之 商品共26件、仿冒Hello Kitty 商品共82件、仿冒迪士尼商 標之商品388 件,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犯罪所得1 萬元,已經被告自動繳回,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檢察官 何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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