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600號
TCDM,108,易,3600,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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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黃秀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557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中簡字第22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三、本件被告楊黃秀英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 據被告與告訴人巫家鴻業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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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