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文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16608、18206、22939、22941、25342 號)後,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文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地瓜球壹箱、腳踏車壹部、安全帽壹頂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之「地瓜 」應更正為「地瓜球」;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趙文華於本院 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二、本案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 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 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 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趙文華犯竊盜罪,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趙文華犯竊盜罪,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趙文華犯竊盜罪,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趙文華犯竊盜罪,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趙文華犯竊盜罪,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趙文華犯竊盜罪,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趙文華犯竊盜罪,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趙文華犯竊盜罪,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趙文華犯竊盜罪,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趙文華犯竊盜罪,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詠股
108年度偵字第15000號
108年度偵字第16608號
108年度偵字第18206號
108年度偵字第22939號
108年度偵字第22941號
108年度偵字第25342號
被 告 趙文華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
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文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 犯行:
㈠、於民國108 年2 月6 日23時許,在臺中市東區旱溪東路旱溪 夜市停車場內,見陳勝義所有,由陳科欣使用之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竊取上 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並騎乘離去現場。嗣陳科欣發現遭竊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係趙文華 所為,並於翌日22時50分許,在臺中市東區東英八街與二聖 街交岔路口人行道尋獲,而發還陳科欣,始循線查悉上情( 108 年度偵字第15000 號)。
㈡、於108 年4 月3 日8 時22分許,騎乘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另案偵辦中 ),行經臺中市東區進德路旁,見張妙華所有放置在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上之地瓜1 箱,徒手竊取上開地瓜 (價值新臺幣《下同》2800元),得手後,將之放置在該機 車後座離去,嗣張妙華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 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係趙文華所為,並通知其到場說明, 始循線查悉上情(108 年度偵字第16608 號)。㈢、於108 年4 月3 日某時許,騎乘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東區自由路3 段與進德路交岔 路口,見張麗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引擎未 熄火,即竊取上開自用小客車得手,並駕駛離去現場,供己 代步之用。嗣張麗雯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 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係趙文華所為,並在臺中市○區○○路 000 號建國市場6 號門入口處尋獲,而發還張麗雯,始循線 查悉上情(108 年度偵字第16608 號)。㈣、於108 年4 月1 日5 時5 分許,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貨車(竊取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貨車部分,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13831 號提起公訴),行經 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徒手竊取林永嫻所有停放在 該處腳踏車1 部(價值4500元),得手後將之放置在該自用 小貨車後車斗上。嗣經林永嫻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錄影畫 面,據以報警處理,經警發現係趙文華所為,至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看守所提訊,始循線查悉上情(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
㈤、於108 年1 月3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見謝 曉雯所有,由張阿緣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 ,並騎乘離去現場。嗣張阿緣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係趙文華所為,並在臺中市龍 井區中山2 段1 段271 巷口尋獲,而發還張阿緣,始循線查 悉上情(108 年度偵字第22939 號)。
㈥、於108 年4 月2 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 ○000 號之間人行道間,見籃英倚所有,由籃英豪使用之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 即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並騎乘離去現場。嗣籃英倚 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 係趙文華所為,並在臺中市○區○○街00號尋獲,而發還籃 英倚,始循線查悉上情(108 年度偵字第22939 號)。㈦、於108 年4 月7 日4 時許,在臺中市東區自由路3 段干城停 車場旁人行道上,見謝長謀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 得手,並騎乘離去現場。嗣謝長謀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係趙文華所為,並在臺中 市○區○○路0 段000 號前尋獲,而發還謝長謀,始循線查 悉上情(108 年度偵字第22939 號)。
㈧、於108 年2 月10日7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 ,見陳怡謹所有,由陳廣章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 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 車得手,並騎乘離去現場。嗣陳廣章發現遭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係趙文華所為,並在臺 中市東區南京路與復興路5 段路口尋獲,而發還陳廣章,始 循線查悉上情(108 年度偵字第22941 號)。㈨、於108 年3 月31日6 時50分許前某時,在臺中市○區○○街 000 號前,見尤玟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 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 並騎乘離去現場。嗣尤玟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係趙文華所為,並在臺中市○○ 區○○路000 號前尋獲,而發還尤玟祺,始循線查悉上情( 108 年度偵字第25342 號)。
㈩、於108 年4 月2 日11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 0 號路旁,徒手竊取陳德洪所有放置在MAE-3372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之安全帽1 頂,得手後隨即離去。嗣陳德洪發現遭竊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係趙文華所為
,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提訊,始循線查悉上情(108 年度偵字第25342 號)。
二、案經林永嫻、張阿緣、謝長謀、陳廣章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案號 │
├──┼────────┼───────┼──────┤
│1 │被告趙文華於警詢│被告坦承上開全│全部 │
│ │及本署偵查中之自│部犯罪事實不諱│ │
│ │白 │。 │ │
├──┼────────┼───────┼──────┤
│2 │證人即被害人陳科│證明被告於犯罪│108 年度偵字│
│ │欣於警詢之指訴 │事實欄一㈠之事│第 15000 號 │
│ │ │實。 │ │
│ ├────────┤ │ │
│ │職務報告、贓物認│ │ │
│ │領保管單、臺中市│ │ │
│ │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 │獲電腦輸入單、監│ │ │
│ │視器翻拍照片7 張│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局第三分局刑案現│ │ │
│ │場勘察報告 │ │ │
├──┼────────┼───────┼──────┤
│3 │證人即被害人張妙│證明被告於犯罪│108 年度偵字│
│ │華於警詢之指訴 │事實欄一㈡之事│第 16608 號 │
│ │ │實。 │ │
│ ├────────┤ │ │
│ │職務報告、刑事案│ │ │
│ │件照片表 │ │ │
├──┼────────┼───────┼──────┤
│4 │證人即被害人張麗│佐證被告所犯犯│108 年度偵字│
│ │雯於警詢之指訴 │罪事實欄一㈢之│第 16608 號 │
│ │ │事實。 │ │
│ ├────────┤ │ │
│ │職務報告、刑事案│ │ │
│ │件照片表、贓物認│ │ │
│ │領保管單 │ │ │
├──┼────────┼───────┼──────┤
│5 │證人即告訴人林永│佐證被告所犯犯│108 年度偵字│
│ │嫻於警詢之指述 │罪事實欄一㈣之│第 16608 號 │
│ │ │事實。 │ │
│ ├────────┤ │ │
│ │職務報告、監視器│ │ │
│ │翻拍照片8 張張阿│ │ │
│ │緣 │ │ │
├──┼────────┼───────┼──────┤
│ 6 │證人即告訴人張阿│佐證被告所犯犯│108 年度偵字│
│ │緣於警詢之指述 │罪事實欄一㈤之│第 22939 號 │
│ │ │事實。 │ │
│ ├────────┤ │ │
│ │職務報告、調查筆│ │ │
│ │錄、臺中市政府警│ │ │
│ │察局車輛尋獲電腦│ │ │
│ │輸入單、失車- 案│ │ │
│ │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
│ │面報表、刑事案件│ │ │
│ │照片表 │ │ │
├──┼────────┼───────┼──────┤
│ 7 │證人即被害人籃英│佐證被告所犯犯│108 年度偵字│
│ │豪於警詢之指訴 │罪事實欄一㈥之│第 22939 號 │
│ │ │事實。 │ │
│ ├────────┤ │ │
│ │職務報告、臺中市│ │ │
│ │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 │獲電腦輸入單、贓│ │ │
│ │物認領保管單、失│ │ │
│ │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 │詳細畫面報表、刑│ │ │
│ │事案件照片表 │ │ │
├──┼────────┼───────┼──────┤
│ 8 │證人即告訴人謝長│佐證被告所犯犯│108 年度偵字│
│ │謀緣於警詢之指述│罪事實欄一㈦之│第 22939 號 │
│ │ │事實。 │ │
│ ├────────┤ │ │
│ │職務報告、調查筆│ │ │
│ │錄、失車- 案件基│ │ │
│ │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表、刑事案件照片│ │ │
│ │表 │ │ │
├──┼────────┼───────┼──────┤
│ 9 │證人即告訴人陳廣│佐證被告所犯犯│108 年度偵字│
│ │章於警詢之指述 │罪事實欄一㈧之│第 22941 號 │
│ │ │事實。 │ │
│ ├────────┤ │ │
│ │職務報告、臺中市│ │ │
│ │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 │獲電腦輸入單、贓│ │ │
│ │物認領保管單、刑│ │ │
│ │事案件照片表 │ │ │
├──┼────────┼───────┼──────┤
│ 10 │證人即被害人尤玟│佐證被告所犯犯│108 年度偵字│
│ │祺於警詢之指訴 │罪事實欄一㈨之│第 25342 號 │
│ │ │事實。 │ │
│ ├────────┤ │ │
│ │職務報告、失車- │ │ │
│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 │
│ │畫面報表、贓物認│ │ │
│ │領保管單、刑事案│ │ │
│ │件照片8 張 │ │ │
├──┼────────┼───────┼──────┤
│ 11 │證人即被害人陳德│佐證被告所犯犯│108 年度偵字│
│ │洪於警詢之指訴 │罪事實欄一㈩之│第 25342 號 │
│ │ │事實。 │ │
│ ├────────┤ │ │
│ │職務報告、刑事案│ │ │
│ │件照片2 張 │ │ │
└──┴────────┴───────┴──────┘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 320 條業於 108 年 5 月 29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 5 月 31 日起生效。修正前之罰金為 500 元以下,修正後罰金提 高至 50 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核被告所為,均係 犯修正前刑法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10 次 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犯罪事實㈡、㈣、㈩所竊得之物品,屬被告之犯罪 所得,惟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亦未扣案,請依刑法第 38 條
之 1 第 1 項本文、第 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邱喬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